書摘(3)公正與確定性,上議院高等法官應該尋求做到公正嗎?或者說,他們應該選擇確定性嗎?在50年代,在西蒙茲勛爵(I。ordsimonds)韻影響下,法律是靜態(tài)的。但在瑞德勛爵的影響下,法律適度發(fā)展了。現在上議院高等法官的觀點是不相同的。一些人贊成確定性,而不贊成公正。一些人贊成發(fā)展,而不贊成停步不前。很久以前,我就清楚地表明了我的觀點。我常常把確定性看作一種不可捉摸的東西。(三)不再稱作“發(fā)言”上議院高等法官的裁決書一直被稱為“發(fā)言”。這是因為他們通常是在上議院的立法廳里開庭審案。上議院高等法官在發(fā)表意見時就像在議會辯論中的發(fā)言。在最后作出裁決時,一項動議就會提交到上議院,這和一次辯論后的做法是完全一樣的。比如,上訴法院的一項判決要交由上議院批準,贊①附論(0biterDictum),是指法官在宣判時所表示的意見。這種意見對判案并不重要。它不屬于判決的理由,因此并不形成有約束力的判例。但在以后的案件中可引用這些意見作為說服性典據?!g注成的人要說“贊成”,反對的人要說“反對”;有時上訴法院的判決被確認,有時則被推翻?,F在裁決書絕對不是“發(fā)言”了。上議院現在不是在立法廳而是在委員會會議室里開庭審案。他們在那里聽取各種陳述。但當他們拿出裁決書時,他們就在立法廳里開會。裁決書不再是發(fā)言,而是幾篇論文。這些裁決書決不能以口頭語言來表達。它們只能交給參與上訴的各方。它們有時很復雜,以致第一次讀時都不大容易讀懂,必須一個詞一個詞地加以研究和分析。所有這些都不可避免地會拖長裁決的時間。每一項原則的表述都不得不附加各種各樣的例外。然后,律師、法官和法學家們就會對其進行仔細研究和評論,或表示贊成或提出批評。當然總是“懷有敬意”地提出批評?!皯延芯匆狻笔莻€時髦用語,上議院高等法官在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時常用這個用語。他們“懷著敬意”——有時是“懷著極大的敬意”,偶爾是“懷著極大可能的敬意”——地提出不同意見。這只是表示他們完全不同意的一種禮貌的說法。八、圣誕節(jié)時的家庭1982年圣誕節(jié)時,所有的兒女和孫子、孫女都來和我們一起過節(jié),有些是在圣誕夜來的,有些是在節(jié)禮日那一天來的。但在圣誕節(jié)那一天,我們是在比肯菲爾德和年輕人一起過的。我當時為《星期日郵報》寫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經報紙編輯作了少許改動,不過還是我寫的內容。它講述了我們小時候和現在是怎樣過圣誕節(ji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