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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篇章

最后的篇章

定 價:¥20.00

作 者: (英)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Alfred Thompson Denning)著;劉庸安,李燕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丹寧 法律

ISBN: 9787503609367 出版時間: 2000-03-01 包裝: 膠版紙
開本: 20cm 頁數: 302 字數:  

內容簡介

  書摘(3)公正與確定性,上議院高等法官應該尋求做到公正嗎?或者說,他們應該選擇確定性嗎?在50年代,在西蒙茲勛爵(I。ordsimonds)韻影響下,法律是靜態(tài)的。但在瑞德勛爵的影響下,法律適度發(fā)展了。現在上議院高等法官的觀點是不相同的。一些人贊成確定性,而不贊成公正。一些人贊成發(fā)展,而不贊成停步不前。很久以前,我就清楚地表明了我的觀點。我常常把確定性看作一種不可捉摸的東西。(三)不再稱作“發(fā)言”上議院高等法官的裁決書一直被稱為“發(fā)言”。這是因為他們通常是在上議院的立法廳里開庭審案。上議院高等法官在發(fā)表意見時就像在議會辯論中的發(fā)言。在最后作出裁決時,一項動議就會提交到上議院,這和一次辯論后的做法是完全一樣的。比如,上訴法院的一項判決要交由上議院批準,贊①附論(0biterDictum),是指法官在宣判時所表示的意見。這種意見對判案并不重要。它不屬于判決的理由,因此并不形成有約束力的判例。但在以后的案件中可引用這些意見作為說服性典據?!g注成的人要說“贊成”,反對的人要說“反對”;有時上訴法院的判決被確認,有時則被推翻?,F在裁決書絕對不是“發(fā)言”了。上議院現在不是在立法廳而是在委員會會議室里開庭審案。他們在那里聽取各種陳述。但當他們拿出裁決書時,他們就在立法廳里開會。裁決書不再是發(fā)言,而是幾篇論文。這些裁決書決不能以口頭語言來表達。它們只能交給參與上訴的各方。它們有時很復雜,以致第一次讀時都不大容易讀懂,必須一個詞一個詞地加以研究和分析。所有這些都不可避免地會拖長裁決的時間。每一項原則的表述都不得不附加各種各樣的例外。然后,律師、法官和法學家們就會對其進行仔細研究和評論,或表示贊成或提出批評。當然總是“懷有敬意”地提出批評?!皯延芯匆狻笔莻€時髦用語,上議院高等法官在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時常用這個用語。他們“懷著敬意”——有時是“懷著極大的敬意”,偶爾是“懷著極大可能的敬意”——地提出不同意見。這只是表示他們完全不同意的一種禮貌的說法。八、圣誕節(jié)時的家庭1982年圣誕節(jié)時,所有的兒女和孫子、孫女都來和我們一起過節(jié),有些是在圣誕夜來的,有些是在節(jié)禮日那一天來的。但在圣誕節(jié)那一天,我們是在比肯菲爾德和年輕人一起過的。我當時為《星期日郵報》寫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經報紙編輯作了少許改動,不過還是我寫的內容。它講述了我們小時候和現在是怎樣過圣誕節(jié)的。

作者簡介

暫缺《最后的篇章》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部退休
   
   第一章 我當上訴法院院長的最后幾個月
   一、不幸的兩星期
   (一)出版了那本書(二)得罪了一些人(三)非常苦惱(四)了結此事的方法
   二、夏季審判期
   (一)和平時差不多(二)議長的宴會
   三、夏季審判期的最后一天
   (一)我的“最后”一天(二)歡送講話(三)法律界的領袖(四)我的答辭
   四、長假
   (一)度假(二)回到家中
   
   第二章 秋葉
   一、絲的法官
   (一)惠特奇的織絲磨房(二)傳說中的絲
   二、溫切斯特的大教堂
   (一)司法人員的禮拜日(二)回憶圣·斯威特漢(三)一大片高大的建筑物
   三、內殿律師學院的宴會
   (一)一個值得紀念的時刻(二)過于悲傷的曲調
   四、薩維飯店的午餐會
   (一)30年一出戲
   五、諾威奇的大教堂
   (一)又一次司法人員的禮拜日
   六、上議院關于墮胎問題的辯論
   (一)在辯論中發(fā)言
   七、對上議院高等法官的幾點看法
   (一)他們是怎樣審理上訴的(二)他們應該怎樣審理上訴(三)不再稱作“發(fā)言”
   八、圣誕節(jié)時的家庭
   (一)大家聚在一起(二)過圣誕節(jié)
   
   第三章 退休后的想法
   一、簡潔英語
   (一)漢普蒂·鄧普蒂(二)規(guī)定主要原則(三)一點勸告(四)最值得提倡的
   二、圣誕節(jié)之后——自來水工人罷工
   引言(一)我照舊做我的事(二)有人問我一個問題(三)第一方面的先例
   (四)第二方面的先例(五)“必要”辯護適用嗎?(六)我的意見受到歡迎(七)信件紛至沓來
   三、錫克男孩的頭巾
   引言(一)事實(二)錫克人的反應(三)判決與國會的意圖是相反的
   (四)法院的認識(五)上議院的論據(六)關于“正當的”推論
   
   第二部 迄今為止的訓誡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釋再次引起注意
   引言(一)現時的模糊性(二)拘泥于文字(三)當出現漏洞時
   (四)丟失襯衫的男子(五)海外來的學生(六)過時的上訴
   (七)20個人被解雇(八)一位母親的工作權(九)關于明晰的主張(十)一個憲法性問題
   
   第五章 公法與私法——一種新的兩分法
   一、司法審查的到來
   (一)憲法革命(二)巨大的進展(三)什么是“公共權力機構”?
   二、一個重要的區(qū)別
   (一)一種兩分法(二)實例(三)公法的職能
   三、法律與政治
   (一)倫敦的交通費(二)宣言(三)公房租戶
   四、救濟措施
   (一)私法的職能(二)用哪種救濟手段?
   五、尾聲
   
   第六章 工會
   引言
   一、追溯《1906年勞資關系法》
   (一)背景(二)保留豁免權
   二、《1971年勞資關系法》
   (一)通過該法令(二)“希頓斯案”——一項關鍵性的判決
   (三)三名碼頭工人(四)五名碼頭工人(五)政治后果
   三、1974年和1976年的兩個法令
   (一)工會的勝利(二)上訴法院干預(三)一次講話讓我碰到麻煩
   四、迫切需要新立法
   (一)上議院規(guī)定不受限制的豁免權(二)鋼鐵工人大罷工
   五、《1980年就業(yè)法》
   (一)關于次要行動的第十七條(二)需要澄清
   六、會員工廠
   (一)工會的權力(二)有關法律(三)1980年和1982年的兩個法令
   七、工會“挖”人
   (一)布里德林頓原則(二)“奇爾先生案”(三)“泰勒案”
   八、歐洲公約
   (一)1974年和1976年的兩個法令違反歐洲公約(二)三名鐵路工人(三)最后(四)結論
   
   第七章 法院中的沖突
   引言
   一、起訴權
   (一)艦隊街的零工(二)聯合會提出起訴(三)上訴法院的意見(四)上議院的意見
   二、臣民的自由
   (一)軍事化行動(二)另一個重要的問題
   三、迄今為止的瑪利瓦禁制令
   (一)審判原則
   四、誰能得到瑪利瓦禁制令?
   (一)警察能得到瑪利瓦禁制令嗎?(二)賠償是有限的嗎?
   五、迄今為止的安東·皮勒令
   (一)錄像帶(二)自證其罪
   六、仲裁中的拖延
   (一)三個引人注目的案子(二)新的發(fā)展(三)上訴法院是坦率的(四)上議院堅持他們的意見
   七、租船合同中的收回條款
   (一)一大堆技術術語(二)衡平法可以免于收回嗎?(三)反技術術語條款
   八、迄今為止的海伊·特里斯判例
   (一)已經探討過這一原則(二)作為一把劍使用
   九、迄今為止的中間禁制令
   (一)一項最重要的司法權(二)很多討論(三)上訴法院的作用
   十、看法上的不同
   十一、迄今為止的豁免條款
   后記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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