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與物權法、合同法一起,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社會財產、維護交易關系的基本法律,而且,更肩負了保護民事主體人格利益的重任。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fā)展,以權利為本位的民法思想逐漸深入人心,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觀念不斷增強。當財產被侵奪、身體被傷害、姓名被冒用、人格被侮辱,人們開始訴諸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保護人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免遭侵害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就是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體現(xiàn)了法律思想以人為本的宗旨,這一點我們從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的變化就可以明顯看出。傳統(tǒng)的侵權行為法以過錯責任為原則,行為人只須對自己有過錯的行為負責,無過錯則無責任。但隨著科技革命的迅速發(fā)展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危機、環(huán)境污染、勞資糾紛等問題,法律思想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本位取代個人本位而成為法律思想的主流。在侵權行為法領域,出現(xiàn)了無過失責任或嚴格責任。行為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其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目前,無過失責任已廣泛適用于工業(yè)傷害、工業(yè)污染、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產品責任等領域,并有效地解決了現(xiàn)代社會經濟發(fā)展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無過失責任成為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補充。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該章規(guī)定了一般的侵權民事責任和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一般的侵權民事責任是侵權行為人以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包括侵害財產權、侵害知識產權、侵害人身權等。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是侵權行為人以無過失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1)因危險活動致人損害,如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等;(2)因特定的主體致人損害,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損害,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等;(3)因特殊物致人損害;如產品致人損害、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建筑物致人損害、動物致人損害等。本書編寫以《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為依據,通過對每個案例的分析來闡述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使讀者能從這些生動具體的案例中,了解到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知悉當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可以獲得哪些法律救濟。沒有權利的主張和救濟,就沒有社會的正義與公平。我們希望更多的人們能拿起法律之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正是我們編寫本書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