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直接影響專利審批過程;對一項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以下簡稱“三性”)的判斷關系到發(fā)明創(chuàng)造能否獲得專利權。因此,這不僅關系到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工作的質量,也涉及廣大的申請人、發(fā)明人和代理人的切身利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國專利法從生效到現(xiàn)在已有12年的時間。在這些年中,國內外專利申請量持續(xù)增長,專利申請和審查的質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實踐表明,進一步提高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質量,仍然是我們面臨的二項重要任務。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和“三性”判斷上還存在一些帶普遍性的問題,有待我們進一步研究解決。本書作者黃敏同志原為中國專利局的高級審查員,擔任過審查三部的室主任,以后又作為中國專利局《審查指南》一書編寫小組的成員;搜集和撰寫了大量的資料和文章。她目前從事專利代理工作,還經常在國內講課,多年來在專利審查和代理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本書的編寫是她在總結多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國內在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和“三性”判斷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所作的理論闡述和實際分析,特別是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說明,使讀者易于理解和掌握。本書對下述問題的論述和案例分析很有實際意義,值得讀者認真閱讀。1、權利要求書必須以說明書為依據,特別是實施例應該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2、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符合實際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對象,不宜將產品權利要求寫成方法權利要求;3、應根據機械、電路產品和物質發(fā)明等不同技術領域的特點,來說明產品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4、在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中普遍存在的撰寫質量問題;5、在現(xiàn)實中咨詢較多的是有關電路發(fā)明專利申請撰寫的問題;6、含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撰寫需要進一步具體考慮的特定問題;7、實用性的判斷必須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為依據;8、新穎性的判斷要以權利要求為基礎,以對比文件為依據,采用單獨對比的原則;9、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要采用組合對比原則,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判斷為準。此外,書中介紹的一種對權利要求撰寫進行簡單易行的核查方法以及國外有關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圖解表格,也值得讀者閱讀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