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三個部分的主要內容可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強調說明,說理活動依賴人的理性,法律的說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質的基礎上。理性是人與動物相區(qū)別的一種機能和能力,意味著人對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與理性存在密切的內在聯(lián)系,首先,法律的本體論存在這個法律的根本問題是通過理性話語才被納入人們的研究視野的;其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過理性話語被論證的。從歷史上看,建構法律的理性話語,目的就是說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種客觀的內在聯(lián)系,進而依據法律所依托的普遍原則闡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當性;再次,各種法律理論、法律話語的分歧都是以理性概念的分歧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說,“法律是理性的產物”。這個命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識活動的產物,入具有揭示、認識法律現(xiàn)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現(xiàn)象也包含著可以被人類所把握的理性結構。基于此,理性法律觀通常包括兩個基本特征:第一,堅信法律存在一種形式主義的邏輯結構,即法律是一個規(guī)則的體系,規(guī)則之間存在一種合法的等級關系。傳統(tǒng)的理性法律觀認為:規(guī)則的合法性要么來自于外在于人的客觀實體(自然法的觀點),要么依賴于人憑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構起來的更高等級的規(guī)則(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這兩個觀點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這個思路是值得肯定的;第二,堅信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形式邏輯,建構一個正當的社會秩序。這個邏輯思維的形式同樣是值得肯定的。第二部分通過對實踐理性的含義以及歷史上有關法與實踐理性關系學說的討論,強調說明,圍繞法律的說理活動,關鍵在于說明、論證法律的正當性。法律的目的是實踐,實踐是一個與理論相對應的概念,指人的基于自由選擇的行為,理論則是指純粹的認識活動,即為認識而認識,為學術而學術。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人的正當行為確定一個標準。實踐理性則是指人所具有的選擇正當行為的機能和能力。研究法律與實踐理性的關系,也就在于闡明法律實踐者如何能夠把自己的理性運用于正當行為的選擇過程之中。行為的正當與否,主要是一個倫理學問題,法學和倫理學存在密切關系,都是屬于規(guī)范科學。以往,人們認為,正當的行為來自于人的把握外部客觀自然界的知識能力。所以,道德與知識形成一個聯(lián)盟。但是,隨著認識的提高,人們發(fā)現(xiàn),規(guī)范科學與經驗科學根本不同,經驗科學在于說明對象的真實性,規(guī)范科學在于說明對象的正當性。法學所揭示的法律的正當性不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觀實體,而在于法律實踐者的社會交往活動的客觀性,即主體相互之間關系中形成的客觀性。而對這種客觀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賴自然科學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為實踐理性,必要要求人們把法律與道德聯(lián)結考察,同時拒絕在法學研究中濫用自然科學方法。第三部分主要討論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強調一方面人們需要把法律與道德聯(lián)系起來,從而確定法律的正當性根據;另一方面,人們又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法律實證主義反對用道德代替法律,應該借鑒這個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堅持形式主義法律觀的基本信條,即嚴格依法辦事。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并不是象法律實證主義所主張的那樣完美無缺,所以,又需要借鑒法律經驗主義的觀點,從經驗角度觀察法律現(xiàn)象。法律經驗主義的缺陷在于僅僅把法律看成雜亂無章的經驗現(xiàn)象,而忽視法律實踐中的經驗是被理性組織起來的經驗現(xiàn)實,從而過于強調“經驗”而忽視“理性”。所以,研究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就是要分別借鑒自然法理論、法律實證主義、法律經驗主義的學術資源,同時,牢牢把握住實踐理性這個環(huán)節(jié),運用法律解釋學、語言學和法律論證理論的相關知識,建構一個實踐法學的思維方式。這個思維方式的基本特點在于:在法律的實踐推理環(huán)節(jié)強調以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為推理的大前提,承認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不回避法律規(guī)則的開放性,但并不因此而否認法律的確定性和客觀性;認為由于法律實踐中廣泛的交流與充分的對話必然以交流語言的客觀性為基礎,故,規(guī)則的開放性和原則的模糊性并不必然導致價值虛無和價值相對主義的結論。進而說明,法律實踐又要嚴格地遵循實踐理性的基本原則,就可以通過建立一個理想的法律話語交流機制和程序,最終解決法律的程序和實質兩個方面的正當性問題。換句話說,實踐法學就是要在現(xiàn)代科學發(fā)展的背景下,重建法律的倫理價值基礎。結束語則主要回顧了本文論題的產生過程。從中可以看到,對于作者來說,“法與實踐理性”作為一個理論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它對了解作者的基本觀點或許可以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