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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實踐理性

法與實踐理性

定 價:¥20.00

作 者: 葛洪義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理學

ISBN: 9787562009313 出版時間: 2002-07-01 包裝: 簡裝本
開本: 20cm 頁數(shù): 265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本文的三個部分的主要內(nèi)容可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強調(diào)說明,說理活動依賴人的理性,法律的說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質(zhì)的基礎上。理性是人與動物相區(qū)別的一種機能和能力,意味著人對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與理性存在密切的內(nèi)在聯(lián)系,首先,法律的本體論存在這個法律的根本問題是通過理性話語才被納入人們的研究視野的;其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過理性話語被論證的。從歷史上看,建構法律的理性話語,目的就是說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種客觀的內(nèi)在聯(lián)系,進而依據(jù)法律所依托的普遍原則闡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當性;再次,各種法律理論、法律話語的分歧都是以理性概念的分歧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說,“法律是理性的產(chǎn)物”。這個命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識活動的產(chǎn)物,入具有揭示、認識法律現(xiàn)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現(xiàn)象也包含著可以被人類所把握的理性結構?;诖?,理性法律觀通常包括兩個基本特征:第一,堅信法律存在一種形式主義的邏輯結構,即法律是一個規(guī)則的體系,規(guī)則之間存在一種合法的等級關系。傳統(tǒng)的理性法律觀認為:規(guī)則的合法性要么來自于外在于人的客觀實體(自然法的觀點),要么依賴于人憑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構起來的更高等級的規(guī)則(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這兩個觀點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這個思路是值得肯定的;第二,堅信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形式邏輯,建構一個正當?shù)纳鐣刃?。這個邏輯思維的形式同樣是值得肯定的。第二部分通過對實踐理性的含義以及歷史上有關法與實踐理性關系學說的討論,強調(diào)說明,圍繞法律的說理活動,關鍵在于說明、論證法律的正當性。法律的目的是實踐,實踐是一個與理論相對應的概念,指人的基于自由選擇的行為,理論則是指純粹的認識活動,即為認識而認識,為學術而學術。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人的正當行為確定一個標準。實踐理性則是指人所具有的選擇正當行為的機能和能力。研究法律與實踐理性的關系,也就在于闡明法律實踐者如何能夠把自己的理性運用于正當行為的選擇過程之中。行為的正當與否,主要是一個倫理學問題,法學和倫理學存在密切關系,都是屬于規(guī)范科學。以往,人們認為,正當?shù)男袨閬碜杂谌说陌盐胀獠靠陀^自然界的知識能力。所以,道德與知識形成一個聯(lián)盟。但是,隨著認識的提高,人們發(fā)現(xiàn),規(guī)范科學與經(jīng)驗科學根本不同,經(jīng)驗科學在于說明對象的真實性,規(guī)范科學在于說明對象的正當性。法學所揭示的法律的正當性不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觀實體,而在于法律實踐者的社會交往活動的客觀性,即主體相互之間關系中形成的客觀性。而對這種客觀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賴自然科學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為實踐理性,必要要求人們把法律與道德聯(lián)結考察,同時拒絕在法學研究中濫用自然科學方法。第三部分主要討論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強調(diào)一方面人們需要把法律與道德聯(lián)系起來,從而確定法律的正當性根據(jù);另一方面,人們又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法律實證主義反對用道德代替法律,應該借鑒這個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堅持形式主義法律觀的基本信條,即嚴格依法辦事。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并不是象法律實證主義所主張的那樣完美無缺,所以,又需要借鑒法律經(jīng)驗主義的觀點,從經(jīng)驗角度觀察法律現(xiàn)象。法律經(jīng)驗主義的缺陷在于僅僅把法律看成雜亂無章的經(jīng)驗現(xiàn)象,而忽視法律實踐中的經(jīng)驗是被理性組織起來的經(jīng)驗現(xiàn)實,從而過于強調(diào)“經(jīng)驗”而忽視“理性”。所以,研究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就是要分別借鑒自然法理論、法律實證主義、法律經(jīng)驗主義的學術資源,同時,牢牢把握住實踐理性這個環(huán)節(jié),運用法律解釋學、語言學和法律論證理論的相關知識,建構一個實踐法學的思維方式。這個思維方式的基本特點在于:在法律的實踐推理環(huán)節(jié)強調(diào)以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為推理的大前提,承認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不回避法律規(guī)則的開放性,但并不因此而否認法律的確定性和客觀性;認為由于法律實踐中廣泛的交流與充分的對話必然以交流語言的客觀性為基礎,故,規(guī)則的開放性和原則的模糊性并不必然導致價值虛無和價值相對主義的結論。進而說明,法律實踐又要嚴格地遵循實踐理性的基本原則,就可以通過建立一個理想的法律話語交流機制和程序,最終解決法律的程序和實質(zhì)兩個方面的正當性問題。換句話說,實踐法學就是要在現(xiàn)代科學發(fā)展的背景下,重建法律的倫理價值基礎。結束語則主要回顧了本文論題的產(chǎn)生過程。從中可以看到,對于作者來說,“法與實踐理性”作為一個理論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它對了解作者的基本觀點或許可以有所幫助。

作者簡介

  葛洪義 男,生于1960年,浙江寧海人。1976年12月參軍,1980年5月至8月當工人,1980年9月至1987年就讀于西北政法學院,先后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畢業(yè)后留校任教,2002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學位。1991年、1996年先后破格晉升為副教授、教授?,F(xiàn)任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理論法學學科負責人,1999年5月至8月任香港城市大學高級研究員。曾獲第七屆陜西省十大杰出青年、陜西省新長征突擊手標兵、陜西省教委系統(tǒng)教書育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是陜西“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選。 擔任的學術、社會兼職有:1992年兼任全國法理研究會副秘書長;1998年兼任全國法理研究會副會長;兼任陜西省法理學專業(yè)委員會委員;陜西省社會科學系統(tǒng)職稱評審委員會學科組成員;陜西省教育系統(tǒng)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學科組成員;國家教委、陜西省教委、黨校、社會科學院專家?guī)斐蓡T。其他社會兼職有: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陜西省開放與發(fā)展促進會理事;第八屆全國青年聯(lián)合會委員;第八屆陜西省青年聯(lián)合會委員,常務委員;陜西省法智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等。TOP目錄 序言內(nèi)容摘要導言 第一部分 法與理性 一、理性的含義 二、法與理性的關系三、法作為更改的存在的物的思想基礎 四、法作為理性話語的基始形態(tài)(一)形而上學中的法律話語(二)原始思維中的法律話語 五、法作為理性話語的邏輯形式第二部分 法與實踐理性 一、實踐理性的含義 二、“法是實踐理性的體現(xiàn)”的話語演變(一)古代;亞里士多德的學術遺產(chǎn)(二)對知識論思想傳統(tǒng)的挑戰(zhàn)(三)近代:康德對法與實踐理性關系的重述(四)當代:哈貝馬斯對法與實踐理性關系的再建第三部分 法律實踐中的理性 一、法律實踐中的理性“問題” 二、實踐推理的基本根據(jù)和影響因素三、法作為實踐理性的存在機制 四、尋求法律實踐的合理性結束語參考文獻 TOP 其它信息 裝幀:平裝頁數(shù):265 開本:32正文語種:中文

圖書目錄

序言
內(nèi)容摘要
導言 
第一部分 法與理性
 一、理性的含義
 二、法與理性的關系 
 三、法作為更改的存在的物的思想基礎
 四、法作為理性話語的基始形態(tài)
 ?。ㄒ唬┬味蠈W中的法律話語
 ?。ǘ┰妓季S中的法律話語
 五、法作為理性話語的邏輯形式
第二部分 法與實踐理性
 一、實踐理性的含義
 二、“法是實踐理性的體現(xiàn)”的話語演變
 ?。ㄒ唬┕糯?;亞里士多德的學術遺產(chǎn)
 ?。ǘχR論思想傳統(tǒng)的挑戰(zhàn)
 ?。ㄈ┙嚎档聦Ψㄅc實踐理性關系的重述
  (四)當代:哈貝馬斯對法與實踐理性關系的再建
第三部分 法律實踐中的理性
 一、法律實踐中的理性“問題”
 二、實踐推理的基本根據(jù)和影響因素 
 三、法作為實踐理性的存在機制
 四、尋求法律實踐的合理性
結束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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