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論》的勾畫和撰寫始于20世紀末,初版?zhèn)}促印于2000年6月。其時,我雖從事行政法的研習和教學已近10年,但知識的積累還十分不夠,致使書的內容不很不成熟。同時,時代在進步,行政法在發(fā)展,行政法的研究隨之也在訊速崛起。為了能夠及時反映行政法發(fā)展的最新變化和行政學研究的最新動態(tài),我決定采取經常修訂的方式來對于《行政法原論》加以不斷的完善。這或許是在當今社會變革年代能不斷實一自我超越的一種最佳選擇。于是,2002年8月出版了《行政法原論》初版的修訂版。修訂版雖糾正了書中不少錯漏之處,改寫補充了一些新的內容,但僅為一次局部修訂而已。如今,又時易3年,我國行政治實踐進一步取得了重大的發(fā)展,特別是2003年《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全面推進了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整個進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貢獻;2005年4月,國家又出臺了《公務員法》,重新構建了我國公務員管理制度。同時,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也取得了許多新的進展。譬如“行政主體理論”,在我國已歷經了三個發(fā)展階段,即從傳統(tǒng)的行政組織法理論到單純的行政主體理論再到兩者的融合。而《行政法原論》初版僅僅只論及單純的行政主體理論卻忽視了行政組織的其他法律問題,這顯然是不夠全面的。所有這些問題促使我必須對《行政法原論》再一次的修訂,以反映《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等新法的內容,并吸收目前行政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