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型的糾紛解決的典型是以對抗性辯論為基礎的審判;合意型的糾紛解決的典型是以協商性交涉為基礎的調解。棚瀨認為審判程序和調解程序應當加以區(qū)別,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著相輔相成的流動性關系。處理糾紛過程中當事人與法官、律師的關系,放在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來考察,反映了法律秩序中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一般來說,在現代化過程中,個人觀念和國家觀念會同時得到加強,從而形成政治和法制上的緊張。在日本法制現代化的長期實踐中,被變革的對象實際上是民眾的行為方式,而不是國家的權威結構;這種事實一直得到大多數學家的默認。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