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斷: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業(yè)行政管理的不同,可以從三方面來考察:1.主體不同。私人企業(yè)的行政管理的主體是私法上的團體,這樣的團體往往根據公司法、結社法、工會法而組織,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資格。公共行政的主體原則上是國家,因為行政是國家的一種職能。由于行政的內容復雜,管理的方式多樣化,除國家外,近代法律還創(chuàng)造其他一些公共行政的主體,都屬于公法人。他們的組織和地位根據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不適用私法上的規(guī)定。法國法律承認三類公法人可以作為公共行政的主體,即國家、地方團體和公務法人。關于行政主體的資格,本書第二章第一節(jié)中另有說明,這里不再敘述。私人企業(yè)的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的管理,由于他們的主體不同,所以他們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可能一樣。〔1〕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和私人企業(yè)管理的主體不同,并不表示私人和私人團體不能從事公共行政活動。近代行政由于管理方式多樣化,私人或私人企業(yè)往往根據公法人的委托或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某些公共行政事務。但是他們所管理的公共行政屬于行政主體的職務,他們自己并不因此成為公共行政主體,關于這方面的問題以后另有說明。22.目的不同。人類的活動受一定的目的支配。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滿足政府所認定的公共利益,而私人企業(yè)的行政管理以追求私人利益為目的。這種利益可能是物質的,可能是精神的。在一般情況下,私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符合公共利益。這種符合并不表示私人必須追求公共利益,私人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圍內,可以從事任何事業(yè)。其次,私人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因為符合公共利益,而喪失私人性質。例如一個飲食商能夠滿足本區(qū)居民和外地旅客生活上的需要,但飲食店的目的不是出于大公無私,毫無個人打算,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私人的利益可以受到保護。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由于以公共利益為宗旨,在可能使用的手段上和私人企業(yè)管理不同。私人之間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任何私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私人企業(yè)的管理原則上只能通過合同方式。公共行政與此不同,公共利益有時和私人利益沖突,公共行政管理如果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必然妨礙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在手段上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不問當事人是否同意,這種手段屬于行政主體的特權。當然,公共行政和私人企業(yè)管理手段的不同,不表示公共行政必須采取和私人企業(yè)管理不同的手段。僅僅表示公共行政具有優(yōu)越的法律地位,可以而且經常采取私人企業(yè)所沒有的手段。以上幾點充分說明公共行政和私人企業(yè)管理,盡管在名稱和內容上有些相同,然而在性質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同,是兩種不同的學科,行政法和行政法學只以公共行政作為調整和研究對象。本書前言序言行政法學是一門年輕的科學,也是最富有朝氣和發(fā)展前途的學科。和其他法律學科相比,行政法學大有后來居上,壓倒其他法律學科的趨勢。這主要由于兩個原因促成:第一,行政職能擴張,行政法的作用增加;第二,人民群眾對于依法行政的認識深化。行政法學的研究,隨行政法的發(fā)展而發(fā)展;行政法的發(fā)展隨行政職能的擴張而加速。行政職能的擴張已為當今各國的共同現象。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由于生產資料公有化的結果,行政職能處于絕對重要地位。在資本主義國家中,由于生產力發(fā)展的結果,上層建筑也相應改變,而最大的變化是國家行政職能的擴張,西方國家學者為了表示當代國家職能和自由資本主義時代不同,稱當代國家為行政國家,行政職能的重要性,超過以往任何時代。行政職能擴張的結果,要求行政活動必須具有更大的法律力量,才能成為執(zhí)行職務的手段。因此,行政法的數量和重要性大為增加,成為壓倒其他各部門的法律。行政職能擴張的另一結果,為加深人民對于依法行政的認識。在資本主義發(fā)展初期,公民和行政活動的接觸不多,國家執(zhí)行司法職能已經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依法行政在公共生活中不占重要地位。國家的行政職能擴張以后,公民從出生之日起直到死亡之日止,隨時都和行政活動息息相關,依法行政成為政治生活中的迫切需要。與此同時,隨著生產力的提高,民主觀念越來越深化,行政活動除依法行政以外,沒有其他可能。行政法一方面給予政府有效的執(zhí)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行政權力。政府只能依法行政,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從行政法學的觀點來看,行政好比一部機器,這部機器需要強大的動力,才能充分發(fā)揮為人民服務的作用,但是機器必須受到有效的控制,否則機器的動力愈大,可能產生的損害也愈大。動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動中的對立的統(tǒng)一,二者不可分離。法國的行政法學在這方面作了比較平衡的研究。本書的全部內容就是發(fā)揮這兩個主題。讀者把這本書和《英國行政法》[1〕對比,不難看出法國行政法學的內容比較充實和平衡。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方面,行政職能特別強大和重要,另一方面,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依法行政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追究。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目前我國正在加緊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為了集思廣益,需要參考古今中外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學理論。法國的行政法學在西方國家中發(fā)展最早,內容比較豐富,研究法國行政法,對我國的行政立法和執(zhí)法工作,可能有一定的借鑒作用。本書在編排次序方面,和法國的行政法學著作略有不同。法國的行政法學著作,一般按教學的體制編排,關于行政訴訟部分的位置,雖然各書不一定相同,但是一般擺在書的前面。因為行政訴訟在法國行政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訴訟中所確定的原則,支配全部行政活動,是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的淵源,擺在書的前面適應教學需要。本書從中國學生學習外國行政法的角度著眼,書中主題的位置,按照邏輯發(fā)展次序編排。行政訴訟是行政活動的救濟手段,所以放在全書后部。本書關于法國公務員制度的材料,得到巴黎第一大學副校長G·蒂姆西(Timsit)教授的幫助;關于上訴行政法院和大區(qū)行政組織的材料,得到徐鶴林同志的幫助,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謝;關于材料的整理工作,得到中國政法大學青年同志于安、柳硯濤、夏桂英、周國弘、林靜、馬龍、胡建森、肖鳳城、呂錫偉的幫助,作者也衷心感謝。本書的出版是共同工作的結果。國內關于外國行政法的研究還在初創(chuàng)階段,本書內容的錯誤在所難免,希望同行指正。王名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