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瑞士沒有那么遲緩的話,德意志帝國民法典就會結束19世紀這個法典編纂時代。與其他民法典受到的批評相類似,對《德國民法典》的批評亦表現(xiàn)在:其為自由主義、啟蒙運動、理性法和羅馬學說匯纂法學的晚熟果實,但可能是出于《德國民法典》公布于世紀末的原因,對《德國民法典》提出的批評遠比對1907— 1911年《瑞士民法典》或1992年《荷蘭民法典》所作的批評為甚。隨著批評傾向的變化,目的亦隨之發(fā)生變動??梢源_定的是,《德國民法典》最終廢除了在德國生效近幾個世紀的德國普通法。從《德國民法典》中很快發(fā)展出了與英美法系具有深刻區(qū)別的模式。但這并不妨礙采用相似方法解決民法基本問題。同以往一樣,歷史和社會運動不受制于清楚劃分時代序列的嘗試。然而在本書中時期的劃分是必要的、可能的,并且也必須進行這種嘗試,但這始終是在保持時間的非同步性的條件下進行的。雖然有許多人對《德國民法典》提出批評并呼吁對其進行改革,且其中一部分批評聲勢浩大并且是原則性的,但《德國民法典》在較長時間內沒有發(fā)生變動,這超出了提出批評和呼吁改革的人們的預料。這恰是在一個世紀之后討論此現(xiàn)象的充足理由,特別是其他民法典或長或短的周年紀念日已經不遠。同其他諸多文本一樣,《德國民法典》亦允許諸多解讀。這種解讀展開于人與人格人(MenschundPerson)、人類本質與人類理性、自治與管理、平等與權力、主體與客體、具體與抽象、穩(wěn)定與變遷、歷史與永恒、民族與國家的對立二極之間。這是社會性的矛盾和問題,它們不僅使法學者感興趣,而且在文化學范圍內也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德國民法典》和其他民法典為此提供了素材,分析這些素材有助于這些問題的解決。我個人的興趣源自長時期對民法的研究,源自自己所處的不同位置以及在不同國家的逗留。確切地說,更多的是出于個人原因而非歷史偶然——在以前一些共產主義社會開始制定新的民法法典并且一些政府邀請我共同參與制定工作之后,我的興趣日益增加。這是一個重大的契機,它要求我們重新審視自己的歷史。我非常感謝芭芭拉·克尼佩爾(BarbaraKnieper)、彼得·德勒德(PeterDerleder)、羅納德·坎德哈德(RonaldKandelhard)和托馬斯·邁耶爾(ThomasMeyer)。他們充滿愛意的、理智的、毫不吝嗇的批評伴隨著我的整個寫作過程,并且沒有因為我固執(zhí)己見而喪失耐性。此外,芭芭拉與我共享生活的孤獨與自由,并沉浸在自己的寫作思路之中。哈爾嘎·梅爾考德(HelgaMeierkord)在世紀末仍不乏耐性地致力于手寫稿的錄人工作,在此我向他表示感謝。羅爾夫·克尼佩爾 1996年3月于不來梅,科爾法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