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僅揭示著犯罪的內容,同時還代表了一種評價,即國家對某種危害社會行為所給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評價。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功能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肯定評價,另一類是否定評價。從刑法的評價來看,總則中既有肯定評價,例如,關于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的規(guī)定,又有否定評價;例如,關于對共同犯罪、累犯的規(guī)定。然而,刑法分則是針對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全部表現(xiàn)為否定評價。例如,刑法第138條規(guī)定的誣告陷害罪,就是國家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行為的否定。一個罪名,就是對一種行為的否定評價。如果某一行為被冠之以某種罪名,就說明國家對該行為所給予的評價是具有否定性的,是應當禁止的。這種評價告誡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國家不允許實施這種行為,因此,罪名通過對一系列行為的評價影響社會,形成一系列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