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管下招募勞動者之際使企業(yè)主申報招募目的、人數、勞動條件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募集統制,如有必要進行斡旋。三注意勞動者工資、待遇,特別須采取適當方法根絕中間‘榨取之弊,并為防止爭奪勞動者,使業(yè)者之間簽訂協定,以謀求穩(wěn)定地推行事業(yè)。四盡快調查難民、被釋者、轉業(yè)者以及其他經特別指導斡旋可利用為勞動力者,互相密切聯系,盡可能將其加以利用。五募集勞動者時如不能滿足各該所需數量時,得按使用目的采取強制募集的方法,在這種場合,對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等,特別使之不發(fā)生遺憾。所有這些顯然都是為確保勞動者而采取的對策,其第五項還明白記載實行“強制募集”。那么,具體考慮了什么樣的方法呢?根據該訓令的“說明”,確保勞動者的步驟,設想如下:首先各行政機關為斡旋勞動者進行“斡旋準。備”,調查勞動者的供應可能數量。作為第一次供應可能數,確認管內難民、釋放者、轉業(yè)者,以及其他經特別指導斡旋可以作為勞動者等可能提供的人數(“特別指導斡旋”具體含義,不明)。第二次供應可能數是:無所事事生活者、被扶養(yǎng)家屬、經勸導可成為勞動力者等等。第三次供應可能數是“考察管內各類產業(yè)現狀,完成最大限度強制募集可能數的調查,并建立聯系”。關于動員難民和無所事事生活者,后來曾大規(guī)模實施(《城市人口疏散緊急對策要綱》,1943)。但令人無比驚異的是,在難民和無所事事生活者之外,還要求計算其他“強制募集”的可能人數。其次,提出了勞動者的供應方法和標準勞動條件。募集方法是,作為勞動者的供應單位,確定以苦力頭組織為準的組織標準(例如每10名設一名責任者的方法),根據所需勞動者數,按組織單位進行供應。至于勞動者斡旋步驟,首先指示確定勞動者募集組織。所謂募集組織,舉例來說,自由募集時為保甲長,強制募集時為警察署長??梢?,是靠行政和警察力量進行募集。訓令還記載,在受到民間業(yè)者斡旋之際,應注意供應能力等內容,和要求各省和新京特別市決定進行強制募集是否妥當。特別是對于靠強制募集的供應,強調關注雇用時間、勞動條件、衣食住問題、疾病死亡處理,和對勞動者“民族意識的善導”等等。與此相反,勞動者方面表現出來的不安和抗拒是相當強烈的。所以,實際上,勞動者被送出后,如果就勞地和勞動者供應地相同,就勞地的警察機關“不斷地監(jiān)視其能否按供應條件完工,并依靠來自組織聯絡負責人的通信聯絡進行內部監(jiān)視,在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同時,取締勞動者的不當要求”??傊?,勞動者保護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可以看出,是募集單位負責人與警察取得聯系,在嚴格的監(jiān)視下安排使役的。如果就勞地與勞動者供應地不同,則由斡旋的“該當機關”負責(該當機關是誰,沒有明白記載)。最后,關于從華北接納的場合,特別補記了如下兩項。其一是關于入國,“通過關東軍,在可能限度內使大東公司吸納”;其二是指示抑制由“滿洲國”出國,即通過雇用業(yè)者促使勞動者定居,“必要時禁止出國”。滿鐵較早地便開始致力于健全社員住宅、共濟制度、醫(yī)療設施和消費合作社等各種社員福利制度。消費合作社向工作并居住在滿洲各地的社員提供較為廉價的生活必需物資。但除日本人以外的社員則是在過了一段時間以后才被允許參加合作社。如上所述,在這一方面,也貫徹了日本人優(yōu)先的原則。盡管如此,滿鐵的中國工人同一般工人相比,仍處于優(yōu)越的狀態(tài)。滿鐵土建工程的勞務組織,是在鐵路施工中逐步形成的;其組織形式的出現,與承建鐵路的承包企業(yè)(組)有密切關系,雙方互相依托構成一個整體。1.滿鐵的土建勞務組織首先,由于滿鐵對鐵路土建工程采用承包方式,由承包企業(yè)分別組織施工,因此滿鐵對土建工程中的勞力問題從不過問。滿鐵組織機構中,包括鐵道總局及各局在內,只設土木、建筑、保線等與土建工程有關的課,主管修建鐵路、鐵路附屬建筑物及保線工程等基本任務,并主要承擔選線、測量等業(yè)務工作,對工程施工中的技術、質量、進度等進行檢查督促,以及在現場組成工程班等,負責分配滿鐵供應的鋼軌等各種材料,包括運轉、通信等具體工作。1930年因當時世界經濟危機波及東北,滿鐵受到嚴重影響,勞務問題緊張。與此同時,東北人民反帝斗爭高漲,東北交通委員會公布早已擬就的鐵路三大干線計劃,從而加劇了滿鐵的勞務問題。因此滿鐵在進行第八次職制改革時,在總務部內首次增設勞務課,但其存在僅一年。其次,日本占領東北并建立偽政權后,“委托”滿鐵經營、修建全東北的鐵路。為此,滿鐵在其鐵道部(經營“社線”)外,增設鐵道建設局與鐵路總局,負責“社線”和“國線”的鐵路建設。其后“社線”與所謂“國線”的經營統一,鐵路總局改為鐵道總局,該局除統一經營全東北鐵路外,總攬鐵路之修建、改良、保線等業(yè)務,并于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錦州及牡丹江各設鐵道局,負責各管區(qū)的鐵路經營與建設。這一時期,筑路工人的招募數量逐年增加,因之華北農民赴東北打工的人數亦呈逐年上升趨勢。日本占領者為阻止華北農民大量進入東北,由關東軍特務部出面,建立勞動統制委員會,企圖扼制這種趨勢。該委員會要求滿鐵每年提出所需工人數字,進行統籌供給。這時滿鐵對勞務問題也只作為一般業(yè)務,并未增設勞務機構。其三,七七事變爆發(fā),日本全面侵華戰(zhàn)爭開始,勞動力供應問題日趨緊張。同時,從1938年起,張鼓峰、諾門坎、“關特演”等事件相繼發(fā)生,滿鐵在這些地區(qū)承建關東軍的軍事工程(滿鐵土建工程由企業(yè)承包;關東軍軍事工程由滿鐵承包),勞動力供應更加緊張。滿鐵開始成立勞務對策委員會,研究供應、調整及保有勞動工人問題。1939年4月首先在牡丹江鐵路局內設立勞務課,擔任交涉、保有、招募勞動力工作。1940年制定“勞動者集中管理要綱”(8條)及“牡丹江勞動者集中管理運用方針”(12條)。據此,1941年首先在牡丹江局林口設立勞務事務所,隨后逐步又設立10處,成為滿鐵各鐵道局的專業(yè)勞務機關。其主要任務為募集、分配和儲備勞動者。1943年滿鐵第20次職制改革時,在總務局正式設立勞務課,主管滿鐵全部勞務問題,直至日本投降。其四,保線作業(yè)的勞務組織,亦與土建勞務有關。初由保線系,后改鐵道建設事務所,進行施工作業(yè)。對營業(yè)線分作若干保線區(qū),區(qū)下設保線丁場。區(qū)設主任及副職、工長各一名,負責指導、監(jiān)督線路之日常維修、設施改良等工程。丁場設工長一名,視需要可增設技術員一名,統管本丁場業(yè)務。其下為土工和木工,即勞動工人若干名,皆為招募者。每個丁場人數雖不多,但以5~12公里設一丁場計,在10000余公里的鐵路線上,至少也有1000余丁場。每個丁場以5~10人計,其工人概數在5000~10000名之間,數量龐大。他們的作業(yè)狀.況與鐵路建筑工人不同,且為常年存在的招募工,多由當地人充任,因之勞務狀況亦略有區(qū)別。(1)裝卸作業(yè)首先,福昌公司華工的裝卸作業(yè),存在以下三類,即母船作業(yè)、地面作業(yè)和煤炭裝卸作業(yè)。20年代前半期的大連碼頭,除吊車和拖拉機之外,幾乎沒有機械設備,“全部作業(yè)都是利用華工的體力勞動完成”。母船作業(yè)由裝船作業(yè)和卸貨作業(yè)組成,從事作業(yè)的華工,每50人左右組成一個華工班,專屬一個船口,分為船外、船舷、甲板和船舶內等四個部分,各自進行作業(yè)。地面作業(yè)由到達貨物的入庫、搬運和雜務作業(yè)等三部分組成。入庫作業(yè)是將從內陸到達的貨物從貨車上卸下,裝進保管倉庫內。其次,搬運作業(yè)是將保管區(qū)和攏岸處及貨場連接起來的該碼頭獨有的作業(yè),是將碼頭內保管的貨物從A地移交給H地的作業(yè)。鐵路貨車的裝卸,由“二頭”(見下文)帶領下屬華工十七八人,編成一組,負責兩節(jié)貨車,各自分別從事卸貨、搬運、裝車等作業(yè)。此外,雜務作業(yè)是伴隨上述搬運而產生的,如“改裝”、“刷印標記”等,多數是需要一些熟練技術的作業(yè)。煤炭作業(yè)是有關煤炭裝卸的作業(yè),可分為兩種:一是由華工各自攜帶扁擔和筐;另一種是攜帶鐵鍬。前者經過跳板將煤炭運人船內,后者向筐內裝煤。華工挑的每一擔煤約84斤(約50公斤)。(2)華工收入與小華工頭制機能福昌公司從大連碼頭事務所支付的作業(yè)工資總額中扣除20%—30%,其余部分支付給華工頭。華工頭從中扣除1.0%和1名華工應得的份額,其余部分作為其下屬華工的工資進行分配。一個由60人組成的華工班,每人應得的份額相當于1.7%,所以華工頭可以從福昌公司支付的工資中扣除11.7%。例如,1924年度福昌公司支付給華工頭的工資總額為1521011.32元,其11.7%為177958.32日元,這是284名華工頭應得的份額,每名華工頭的平均收入約626.61日元。福昌公司所使用華工的收入,同其他企業(yè)華工的收入相比,略呈劣勢。因為碼頭事務所所支付的裝卸勞動總工資,要經過福昌公司(20%一30%)和華工頭(11.7%)的雙重克扣之后,才能發(fā)到每一名華工手中。不僅如此,統一管理華工日常生活的華工頭,還要以種種名義進行盤剝。每名華工每天的平均收入,從住碧山莊的華工人數來看為小洋0.47元,從到大連碼頭出勤的華工數看為小洋0.69元。華工的出勤天數每月平均為22天左右,華工的月收入約13.74元,平均年收入約152.92元?!泵棵A工每月分三次領取自己的工資。福昌公司的華工工資,同其他企業(yè)相比,相對較低,但在一定程度上華工卻能在福昌公司固定下來。究其原因,根據碼頭事務所華工系的調查(1926年1月),主要是:第一,冬季是碼頭裝卸作業(yè)的旺季,這和“滿洲”其他事業(yè)是不同的,因此,從事土木建筑承包業(yè)的華工,便可以充分利用其淡季。第二,在一定范圍內,衣食住可以獲得保障。這些條件,使福昌公司驅使華工從事裝卸勞動成為可能。與此同時,通過上述“小苦力頭制”對華工的統轄機能,在華工的招募和穩(wěn)定上,也起了不小作用。小華工頭“帶領下屬華工,給予他們工作,并在其他方面進行指揮和監(jiān)督”。每一華工頭下屬華工的人數平均約為30~60人,其中,據說也有擁有兩三個“幫”的華工頭。在華工頭統轄的一個“幫”內,除多數華工外,通常還有兩名“二頭”,一名“先生”和“大伙夫”、“二伙夫”各一名。所謂的“二頭”,是根據華工頭的指示“將華工一分為二,并將他們帶到裝卸現場,接受并從事分得的作業(yè),布置、指揮、監(jiān)督作業(yè),并負責全部有關作業(yè)方面的聯系和交涉,使自己下屬的華工充分完成任務。與此同時,二頭本身也親自參加勞動,既指揮華工勞動,又直接從事勞動”,是一種現場性的職務。他們因從事現場勞動監(jiān)督,可以免交碧山莊所收的0.245元的費用。所謂“先生”,則在華工頭領導下,從事文書工作,于碼頭裝卸作業(yè)的現場,記錄作業(yè)量,調劑華工作業(yè)量的過多或不足;在碧山莊內,負責為華工核算與發(fā)放工資等會計事務?!按蠡锓颉焙汀靶』锓颉痹诒躺角f內負責華工伙食。華工頭通過直接指示和操縱上述“二頭”、“先生”、“大伙夫”和“小伙夫”,可以維持著“幫”,并對華工的勞動和生活進行全面統轄?!?/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