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編撰的《宋代職官通考》的第二部分。這部分同樣是在充分查閱宋代文獻及后世方志的基礎上,為宋代路一級主要長官以及中央設在某些路分的機構長官編寫的年表。宋代地方行政區(qū)劃分為三級,最高一級叫做路,中級為府、州、軍、監(jiān),下級為縣(包括一些縣級的軍、監(jiān))。與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統(tǒng)治者接受了唐代毀于方鎮(zhèn)的教訓,在地方諸路不設一元化的最高長官,而是實行分權而治的策略,在諸路分別設置經略安撫使司,由文臣擔任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軍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習慣上稱為“帥司”。又設轉運使司,負責漕運、監(jiān)察等事務,習慣上稱為“漕司”。這種局面持續(xù)到真宗時,又在諸路設置提點刑獄一司,派文臣,或同時派文臣與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獄之事,習慣上稱為“憲司”。王安石變法開始后,為保障新法實施,又在諸路設置提舉常平司,主管倉儲、調運、賑濟等事務,習慣上稱為“倉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與祥和使上下都誤以為王朝到了一個鼎盛時期,于是又在各路設置提舉學事司,掌管興學之事。然而此司在宋代歷史上存在了不足20年便被取消,南宋后不再設置。路分中的諸司長官,原則上各司其職,沒有主從之分,也就是說,一路中軍民政事,由經略安撫使去管,用不著轉運使、提點刑獄和提舉官插手;一路中的漕運之事,經略安撫使也無須多問;至于刑獄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曉而已,處置權僅在憲司。當然,遇有重大事件,諸司長官聯(lián)合辦理,那是個別情況。這種設置造成了路分諸司長官都是方面最高長官,同時又都不是獨攬大權的最高長官,各司所屬之事,直接對中央負責,哪一方面發(fā)生了問題就拿哪一司長官是問。宋代統(tǒng)治者的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節(jié)度使有能力割據(jù)一方,與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種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無缺,在扼制方面割據(jù)的同時,卻又造成了諸司推諉、責權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如果說唐代毀于藩鎮(zhèn)割據(jù),那么宋代最終是毀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機制。在宋代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諸方面,路分諸司的長官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這些長官原則上都是權力、政策和不同政治派系的具體體現(xiàn)者和實施者,他們無一例外地由中央委派,而中央并不能簡單地與皇帝劃等號,當中央各派政治勢力發(fā)生矛盾時,他們在諸路中的勢力主要由這些高級官吏們來體現(xiàn),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這些人物既是中央政府中政治領袖們依賴的對象,又是州縣官吏們追隨和依倚的對象。他們上與京朝重臣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又與地方種種角色和層次的人發(fā)生頻繁的往來。摸清一個時期的政治走向、經濟興衰、兵勢強弱、民政清濁,乃至于汲引后進、交往僧俗,不了解這些人的行蹤脈絡,就會給宋代文史各方面的研究帶來很大的麻煩。我編此書的目的,也就是想為有志宋學研究的方方面面的學者和同道起一個鋪路墊石的作用。以下分別就本書內容稍作交待。本套叢書包括:宋代路分長官通考-上、宋代路分長官通考-中、宋代路分長官通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