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M·費斯在這本敏銳的著作中指出——這正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針對的問題。費斯闡明,對于政洽捐款開支、仇恨言論和淫穢出版物所施加的限制如何可能根據第一修正案予以辯護,而不是遭到其反駁,作者由此而重構了相關的辯論。他提醒我們,國家可以成為自由的朋友,可以保護和培育那些本來可能銷聲匿跡的言論,而剝奪這些言論可能使我們的民主喪失其全面和豐富的表達。如果一個人的發(fā)言不能被聽到,其言論有多少自由?沒有多少自由可言——費斯在這本敏銳的著作中指出——這正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針對的問題。費斯闡明,對于政治捐款開支、仇恨言論和淫穢出版物所施加的限制如何可能根據第一修正案予以辯護,而不是遭到其反駁,作者由此而重構了相關的辯論。他提醒我們,國家可以成為自由的朋友,可以保護和培育那些本來可能銷聲匿跡的言論,而剝奪這些言論可能使我們的民主喪失其全面和豐富的表達。繼承了從威廉·布倫南到羅伯特·伯克的社群主義的自由言論理論傳統,費斯論辯說,第一,修正案是用來“拓寬公共討論的條件”,而不是用來保護個人的自我表達……他有力度地提醒我們,個人自主性的盛行也是有其代價的——原子主義社會的分化,以及一種變得更具有包容性、卻同時愈發(fā)難以理解的公共話語?!芨ダ铩ち_森《紐約時報書評》前言中譯本序菲斯教授的這本篇幅不大卻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著作終于要出版中譯本了,相信許多關注言論自由以及相關制度建設的讀者都會為此感到欣慶的?;仡櫰饋恚诟哉撟杂上嚓P的領域里,我們已經有了不少經典著作的譯本,例如密爾頓的《論出版自由》,密爾的《論自由》,米克爾約翰的《表達自由的法律限度》,美國法院的一些與第一修正案有關的判例也越來越多地翻譯過來,連同一些法官的傳記,以及不久前出版的一位中國學者關于第一修正案的大部頭專著等,讓我們對于言論自由及其憲法基礎有了更為廣泛的了解,同時,也使得本書的中譯本變得特別迫切。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菲斯教授在本書中提出了關于言論自由的一種相當獨特的理論,自1996年出版以來,這種新理論一直受到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廣泛關注。作者針對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占據主導地位的學說提出了一種近乎激烈的反對見解。按照那種他稱之為“自由主義”(libertarian”)的傳統解讀,第一修正案所要保護的就是個人的自我表達,同時這種保護的另一面也構成了對于政府的嚴格限制。這是可以通過對于第一修正案字面看得出來的(“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即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請愿的權利?!保?。因此,自由主義派的解讀似乎具有勿庸置疑的正當性。然而,菲斯教授根據他對于這種解讀在政府以及司法實踐所造成的效果的觀察,認為第一修正案的含義不應如此;保證個人自我表達固然重要,同時也必須把憲法所追求的目標正確地界定,那就是拓展公共討論的空間,從而使普通公民能夠對于公共事務以及圍繞著這些事務的各種主張的含義有更準確的理解,并充分地追求他們的目標。在菲斯教授看來,一味地放任每一個人自由地表達自己,并不能帶來社會中各種成員獲得平等地表達自己的機會。通過對于仇恨言論、淫穢出版物以及競選捐款等領域言論現狀的分析,作者認為自由主義派的言論自由反而帶來的某些群體(如有色人種、婦女、窮人等)沒有能力或機會發(fā)出自己的聲音。這也就是作者所謂的言論自由的“沉寂化”效應———以自由始,以壓制終;播下龍種,收獲跳蚤,難道說這不是一種反諷嗎?這樣,尋找一種能夠解決這一悖論式難題的機制或力量就成為邏輯的結果。菲斯教授這位被人們稱贊為“博學而溫和的作者”(a learned andtemperate writer)開始一種果敢的論證:那種把國家視為自由的天敵(natural enemy of freedom)的觀點顯然是以偏概全了。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完全可以成為自由的朋友,因為它可以通過分配公共資源——例如對公共基金的適當分配——改變沉寂化效應。一個形象的比喻是國家可以發(fā)放揚聲器給一些弱勢群體(disadvantaged groups),從而讓他們的聲音能夠廣為人知。作者甚至主張,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可以為了使得某些聲音被聽到而讓某些人沉寂。盡管在過去的年代,也有不少論者認為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制定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并不意味著包括立法機關在內的政府不能采取積極的措施以增進言論自由,但是,公然主張為了一部分人的自由得以行使而“壓制”(當然,作者肯定不會贊成使用這樣的詞匯)另一些人,正如本書出版后一些評論所顯示的那樣,這樣的觀點自然會引起人們的警覺甚至激烈反彈。不管怎么說,菲斯教授在本書中對于在言論領域中國家角色這種變化的必然性所進行的復雜論證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由于自己對于美國憲法言說特別是一些具體案件處理中不同法官之間觀念之間的微妙差異缺乏深入的把握,這里很難作出一些準確的概括。大致而言,作者認為19世紀個人主義學說導致了對于限制政府權力的毫不猶豫的要求,但是,今天我們不僅需要自由,也需要平等。事實上,1954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已經吹響了走向這兩種價值的平衡的號角。為了能夠使得平等真正成為法律秩序的中心支柱之一,作者努力調和它與自由之間的緊張。在他看來,如果以一種民主的視角解讀憲法,那么兩者之間并不是對立的;對于言論自由保障的第一修正案,同樣可以用來增進平等。作者認為,正是對于第一修正案的偽自由主義的見解,導致最高法院在所謂“內容中立”(content neutrality)旗號下判決言論自由案件,并因此導致了對民主制度的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強調平等的價值的同時,也力求保持一定程度的平衡。他并不贊成某些女權主義者過分張揚平等價值的主張,認為這和極端的自由主義見解一樣是不可取的。此外,在全書的結論部分,作者也顯示了某種開放性?;蛟S可以作出這樣的理解:國家既可以成為自由的敵人,又可能成為自由的朋友,這一事實要求我們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國家權力的運行有益于言論自由。不過,在我看來,這里同樣存在著一個悖論式的困境:在采取這種種措施讓國家成為言論自由的朋友的過程中,潛在的防范心態(tài)卻不可避免地伴隨其中,只有敵視的姿態(tài)才能獲得友善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說,作為敵人的國家乃是我們無法離開的,而作為朋友的國家卻也是我們必須時刻警惕的。 不消說,本書的論述所針對的是美國的狀況,簡單地將菲斯教授的結論用于中國可能會出現某種類似“直把杭州作汴州”的時空錯位。在過去的二十多年間,中國在言論以及其他表達空間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依法治國”的話語也獲得了空前的正當性。不過,司法在如何保障憲法所規(guī)定的新聞出版自由等權利方面是一個重大課題,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仍是一個重大的課題。因此,在吸收當代西方的各種新理論和思潮的同時,我們也許不應忘記,中國在通向法治國家的道路上還剛剛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