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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挑戰(zhàn)

經濟法的挑戰(zhàn)

定 價:¥15.00

作 者: 蘇永欽著
出版社: 清華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民商法爭議與實例系列
標 簽: 經濟法

ISBN: 9787302109112 出版時間: 2005-06-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1cm 頁數: 193 字數:  

內容簡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法律規(guī)范的膨脹,經濟法的挑戰(zhàn)已不容回避,經濟學理論也大舉侵入“法律的帝國”,本書即是蘇永欽先生對此的反思與回應。本書前言這本書收錄了《民法經濟法論文集》出版五年以來陸續(xù)寫的論文,數量不多,但我確實都花了很大的心思去寫,其中“非正式程序與補充性規(guī)則”是1990年政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經濟法”課程的副產品,我和班上研究生陳榮傅、楊富強、魏杏芳、何君豪四人,分別執(zhí)筆完成,是我們五人共有的著作,首先說明,并志謝意。書名題為“經濟法的挑戰(zhàn)”,呼應我在上本書里的一篇小文章:“經濟法——已開發(fā)國家的任務與難題”。當時自由化、民營化、國際化雖已成為明確的政策目標,但還沒有太多具體的行動,更談不上制度化。九年以后,臺灣地區(qū)已經是個人年平均所得超過一萬美元的經濟體,“公平交易法”已經有聲有色的實施了兩年多;重要的經濟法,如“促進產業(yè)升級條例”、“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條例”、“貿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先后通過,“銀行法”、“國營事業(yè)移轉民營條例”等已做重大修正,“獎勵民間參與公共投資條例”則將完成“立法”。變化實在很大,經濟法的課程每年都有新的材料。不過真正的挑戰(zhàn)還不在規(guī)范的膨脹,而在這些規(guī)范的操作。法律和經濟專家發(fā)現他們對諸如“正當”或“濫用”的詮釋,竟有如此的差距,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拉近彼此的距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了難得的對話場所。經濟學者和法律學者共同寫書,已經蔚為一種風氣。這些經濟法的論文,從問題切入到論述風格,都顛覆了我們這里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才慢慢建立的法學創(chuàng)作典范。法律的解釋,不再像自動販賣機那樣簡單,輸入法條、事實,即產出結論。而通常要再從產出反饋回解釋者,作成本效益的分析。對法律人來說,這種新思維真是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我的回應可說微不足道,但總算做了一點。經濟人的大舉侵入,其實還不限于經濟法。當傳統(tǒng)法律領域的規(guī)范也因為社會發(fā)展而陷入某種不易合理化的困難時,經濟分析的理論或者為它提供有力的說明,或者給予致命的一擊。我在臺大經濟系舉辦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學術研討會中發(fā)表:“物權法定主義的再思考——從民事財產法的發(fā)展及經濟觀點分析”,是對這種分析方法的嘗試,也油然產生一份期待,希望它真能為傳統(tǒng)法學注入新生命。在這些看起來只是“西風東漸”的小潮流背后,隱隱然仍可感受到臺灣地區(qū)社會走向合理化的大潮流,“社會成本”一類的新詞已經用得近乎泛濫。然而說到合理化,韋伯的進化論真能毫無困難地解釋臺灣這半個世紀的發(fā)展嗎?“韋伯理論在儒家社會的適用——談臺灣地區(qū)法律文化與經濟發(fā)展間的關系”,這篇發(fā)表于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所研討會的文章,基本上肯定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的民法與臺灣經濟發(fā)展的關系,可以說是從社會學的角度觀察經濟與法的關系。在這篇文章中我也指出,當法律再度“實質理性化”(經濟法、社會法當道)時,我們將面臨真正的調適困難。出版這本小冊子,倒不是敝帚自珍,實在是經濟法的挑戰(zhàn)已不容回避,要讓大家告訴大家。我在此要對楊榮川董事長的支持,深致謝忱。還有協(xié)助校對的林大為、林曉芳、李山明、余適霖、侯雪芬、趙相文等多位同學,在此一并致謝。當然,一切錯誤由我自行負責。蘇永欽1994年4月志于政大研究室

作者簡介

暫缺《經濟法的挑戰(zhàn)》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自序
第1篇物權法定主義的再思考——從民事財產法的
發(fā)展與經濟觀點分析
 一、緒論
 二、從民事財產法的發(fā)展分析
 三、從經濟觀點分析與檢討
 四、結論
第2篇韋伯理論在儒家社會的適用——談臺灣地區(qū)
法律文化與經濟發(fā)展間的關系
第3篇“非正式程序”與“補充性規(guī)則”——簡介兩個
落實公平交易法的重要機制
 一、緒論
 二、“非正式程序”
 三、“補充性規(guī)則”105第4篇事業(yè)團體的聯合行為
 一、緒論
 二、公平法下的事業(yè)團體
 三、公平法下的事業(yè)團體行為
 四、結論與建議
第5篇德國民間工商組織法制
 一、簡史
 二、憲法基礎與限制
 三、工商組織之成立與內部組織 
 四、工商組織之任務與監(jiān)督
附錄評“政府的事業(yè)活動是否應受‘公平交易法’的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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