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現(xiàn)在讀者面前的這兩本專著是我個人的學術作品集,其中一部分以獨著或合著的形式已經在相關期刊發(fā)表過,一部分則是初次與讀者見面。它們記載著迄今為止,我在刑事程序研究道路上所走過的每一步。與其他學術著作有所不同的是,我將它們更多的看作是我個人學術成長的履歷。在我看來,學術更多的是一種個人化的事業(yè),每個法學研究者的學術成果與個人的成長經歷、成長環(huán)境密不可分,基于這一認識,在總結、梳理自己近年來的學術成果時,我覺得有必要回顧我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道路上所走過的每一步。1979年,19歲的我幸運地考入了北京政法學院(今天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開始了四年的本科學習。往事并不如煙,我不會忘記提著板凳上課的壯觀場面,不會忘記蹲在地上吃飯的幸福時光,不會忘記穿行于教室、圖書館、宿舍之間的日日夜夜,不會忘記因家境貧寒而在寒暑假留校勤工儉學的幕幕場景。幾年的書海遨游,使我漸生探討學術的興趣。在那段時間里,我開始就與民法、刑法、法律思想史等相關的若干問題撰寫小文章,其中大三那年的一篇《談談誹謗罪》的論文在《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2年第2期上公開發(fā)表,盡管其中的某些觀點在今天看來是十分膚淺的,但作為個人發(fā)表的第一篇論文,對我,無疑是一個激勵,也堅定了一個初學法律者進行學術探索的決心。為此,我選擇了繼續(xù)攻讀碩士學位,并于1983年本科畢業(yè)時以優(yōu)異成績考入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20世紀80年代初期,人大法律系刑事訴訟法學專業(yè)擁有被譽為“八大金剛”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鎮(zhèn)。身處良好的學術環(huán)境中,我跟隨張鳳桐、程榮斌、陳一云、吳磊等老教授對刑事訴訟基本理論、基本知識進行了系統(tǒng)的學習。在此基礎上,我開始就一些感興趣的問題進行了初步地探索。在碩士學習期間,我在相關期刊、雜志上發(fā)表了21篇論文。值得一提的是,我還就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的梳理與研究,并完成了《自訴案件審判程序論》一書的初稿寫作,經過三年的進一步整理,該書作為我的第一部個人專著得以出版。研究生期間的學術積累在今天看來是十分有限的,但通過對訴訟法學基礎知識的掌握和對法學研究過程與方法的體悟,我開始了以后20余年的持續(xù)探索,我的刑事訴訟法學的學術研究之路也自此踏上了征程。1986年7月,在研究生畢業(yè)之際,出于對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濃厚興趣,我放棄了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機會,選擇了留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訴訟法教研室任教,開始了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從學生到老師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轉折,同時也是我學術生涯的一大升華和飛躍。自留校任教至1996年與另外幾位學者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這一時期,我的學術研究活動基本上處于積累、摸索與提升階段,甚至有些觀點在今天看來是十分保守與落后的,但這畢竟是我個人學術研究之路的一個重要階段。在這段時間里,我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問題。在1986年第1期的《上海社會科學》上,我發(fā)表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探討》一文。該文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的內涵與外延這一當時爭議的焦點進行了闡釋,同時也對幾項爭議頗多的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與及時性、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原則表明了觀點。對于如何界定基本原則,我在該文中主張應當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找出構成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本質特征,然后在通過本質特征這一工具去逐一確立基本原則。這種分析基本原則的方法在今天也仍然得到了眾多學者的青睞。在該文中,我提出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應當具有全程性和特有性兩個特點。據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兩個原則均不屬于基本原則的范疇,同時“公開審判”、“陪審制度”、“兩審終審制度”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階段,也不應屬于基本原則的范疇。在今天看來,文中的部分觀點亦值得進一步反思,比如固守政體、國體區(qū)別,而排斥直接言詞原則的科學地位;再比如將適用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主體僅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不包括訴訟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加人。這些觀點需要從訴訟規(guī)律與訴訟原理出發(fā)進一步進行研究與反思。二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歷史發(fā)展,提起主體與提起期限、范圍、審理程序、上訴等問題進行了細致的梳理研究,并圍繞這一主題撰寫了7篇論文。在發(fā)表于《法學雜志》1987年第3期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產生與發(fā)展》一文中,我梳理了古今中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發(fā)展簡史,特別是民國以及解放前至80年代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歷史發(fā)展狀況,這種歷史脈絡的澄清,無疑為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研究打下了一定的理論基礎;針對20世紀80年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我在《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實踐中若干問題探析》一文中給予了集中的回答:堅持司法最終處理原則,反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對附帶民事案件的處理權;關于審理次序問題,即使民刑分開審理,也應當堅持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在刑事起訴被宣告無罪時,同一刑事審判組織仍有權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為最終判決前所謂的“犯罪行為”都屬于“訴訟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上訴不加刑原則并不適用于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賠償金額的上訴。三是提出了應當加強訴訟基本原理的研究,并嘗試著對若干訴訟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較早的探討。在這方面,我的代表作為1991年的《走出注釋法學的藩籬》一文。在該文中,我認為刑事訴訟法學的功能不單表現(xiàn)為對現(xiàn)行立法的解釋與說明,同時應體現(xiàn)在對刑事立法的導向作用上,而該作用的發(fā)揮依賴于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走出注釋法學的藩籬,把研究的視線更多地移向刑事訴訟的法理學上,應當加強刑事訴訟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如研究刑事訴訟主體、刑事訴訟客體、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刑事訴訟職能、刑事訴訟形式等基本范疇與概念?;厥走^去10余年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發(fā)展,無疑印證了這一預斷,刑事訴訟法學的繁榮程度,與其對基本理論研究的深化是成正比的。秉承這一思路,我在90年代初期對訴訟主體理論進行了初步研究。在《訴訟主體探微》一文中,我認為研究訴訟主體對于深化研究訴訟職能具有重要意義,明確訴訟各方的訴訟地位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保證被追訴者的主體地位,防范其淪為訴訟客體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當然該文中的部分觀點在今天看來并非十分科學,如認為公安機關也屬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觀點,再如認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進行起訴。四是對我國律師學與律師制度進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先后在《法學研究》、《光明日報》、《中國律師》等報刊雜志發(fā)表了10余篇有關律師制度的文章,其代表作是發(fā)表在《法學研究》1990年第2期的《論辯護律師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在該文中筆者較早提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參加訴訟的時間應該提前到偵查階段的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后。當時之所以提出這種改革建議,主要是考慮到經過10余年訴訟法制與民主建設的發(fā)展,1979年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律師介入的時間過晚,不能夠適應訴訟民主化的發(fā)展和客觀實際的需要。這一觀點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予以部分接受,被稱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大進步之一,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我國人權保障的重大進步。此外,在律師介入偵查的時間問題上,筆者主張以犯罪嫌疑人地位的確定為基準,只有公民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被訊問時,他才成為犯罪嫌疑人,才表明國家針對他的追訴程序正式開始,此時律師介入才有其必要性。此外,對律師學研究的主要成果體現(xiàn)在1990年由我主編的《中國律師學》這本教材上,這也是國內最早將律師制度作為一門學科進行探討的教科書之一。該教材寫作于《律師法》制定之前,書中專設“律師立法”一章,對我國律師法的制定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議,并對中國律師法的制定起到了應有的推動作用。五是對刑事訴訟特別程序進行了研討。1992年我與張弢博士合作出版了專著《刑事特別程序的實踐與探討》,全書約45萬字。刑事特別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但研究者觸筆不多,法律又多空白,該書是國內第一次以整個刑事特別程序為研究對象,在對各國刑事特別程序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對刑事特別程序的概念、特征、內容和基本規(guī)則進行了系統(tǒng)、全面深入的研究,對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申訴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采用醫(yī)療性強制措施程序、刑事訴訟損害賠償程序等進行了認真總結和全面反思,從理論與實踐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觀點、主張,其中的一些觀點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后來的研究所認同。六是對刑事普通程序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對20世紀90年代初期有關刑事程序的各項爭論進行了綜合的分析與論證,這主要體現(xiàn)在我與張弢博士合著的《刑事普通程序》一書中。這本60萬字的專著,不僅僅是一本刑事普通程序的論著,更是一本刑事訴訟法修改前有關爭論的一本研討集。在本書中,我們詳細列舉了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程序中的有關各項問題的爭論意見,一一分析并表明了我們的見解與立法建議。有關這些問題的爭論,大部分成為了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熱點與重點問題。其中的部分觀點得到了立法機關的采納,如增設“財產保”的建議,加強偵查監(jiān)督,細化逮捕條件,提前律師介入的時間,完善庭審方式,實行審判長主持下的交叉詢問機制從而強化當事人的庭審作用發(fā)揮等等。其他的一些觀點,盡管在修改立法中沒有得到采納,但時至今日仍然具有較大的研究意義,如我們提出的“取消刑事訴訟法中應當如實回答的規(guī)定”的建議,增設偵查中止制度的建議,增設暫緩起訴制度的建議,解決刑事庭審中的變更指控問題。無須諱言的是,其中的部分觀點在今天看來也是過于保守的,如主張保留“收容審查”與免訴制度的觀點。在前述專著的基礎上,我對刑事訴訟中的普通救濟程序予以了特殊關注,并出版了專著《刑事二審程序論》,這不是對《刑事普通程序》既有觀點的重復,而是對二審程序的理論與實踐作了較為系統(tǒng)的反思與剖析。七是對檢察制度予以了特別關注。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就對檢察制度產生了濃厚興趣。我與張弢博士合作撰寫了《檢察監(jiān)督職能論》一 書,對實踐中和理論上有爭議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并對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檢察機關的組織原則、基層檢察機構的設置、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圍和地位予以了詳細論證,力圖抓住檢察監(jiān)督職能這條主線,多方位、多角度地描繪出我國檢察制度已有和應有的職能體系,盡可能全面、深入地闡明這些職能包含的豐富內容和特有特點,并客觀、公正地展示出當時理論界對檢察監(jiān)督理論的爭論焦點,以及檢察業(yè)務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這是我國學術界首次將檢察監(jiān)督作為一項職能進行的系統(tǒng)的論述。1996年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和實施,中國的法治建設翻開了新的一頁,中國的人權保障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這同時也給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學者一個新的發(fā)展契機,我個人的學術生涯也踏上了新的起點。新刑事訴訟法剛剛通過,我懷著滿腔熱情主編了《新刑事訴訟法通論》一書,力圖系統(tǒng)地介紹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實務運用。同時,應香港三聯(lián)出版公司之約,在海外首次出版了獨著《中國刑事訴訟法》,力圖為海外人士全面展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情況。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使得程序虛置的觀念有了很大的扭轉,但“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方面,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缺陷日益暴露,由于修改時立法的保守,雖然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諸多因素,但由于長期職權主義的影響以及許多與當事人主義相配套制度的缺失,使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在保障人權方面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尚未真正確立。由此帶來的超期羈押、刑訊逼供、律師辯護難等一系列的問題仍然嚴重。為此,我把學術研究的目光投向了審前程序的構建以及一系列配套程序的細化研究上。從1997年到1999年我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家》等報刊雜志上發(fā)表多篇論文,論述我國刑事審前程序的構建和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同時對中國司法實踐中的三大“頑癥”提出了相關建議。這一時期,我的學術興趣主要集中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繼續(xù)關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的律師辯護問題。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能夠順利運行的一個主要的因素在于辯護律師職能的加強。新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了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介入刑事訴訟,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律師的辯護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律師行使辯護職能的調查取證權、會見權、在場權、閱卷權等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和缺失,加之追訴機關的抵制、司法機關的專斷,造成律師辯護職能的萎縮,致使我國新的控辯式訴訟模式不能有效地運作。對此,我從1996年到1999年在《法學家》、《中國律師》等雜志發(fā)表多篇文章,系統(tǒng)地論述了在控辯式訴訟下加強律師辯護職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從立法上完善律師的辯護職能。、 二是研究審前程序的構建,主張偵檢一體化,重構刑事審前程序,確立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機制。我與郝銀鐘博士合作在《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發(fā)表了《偵檢一體化模式研究》,隨后又發(fā)表了一系列關于偵檢關系的文章,在這些文章中我提出在我國建立檢察機關指揮、領導偵查的偵檢一體化模式,以實現(xiàn)偵查的效能化,偵查監(jiān)督的實效化,同時加強辯護律師的職能,以實現(xiàn)控辯的平衡。這些觀點的提出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了相當的反響,反對者和支持者紛至沓來,形成了一場學術爭鳴。這場爭鳴至今仍未塵埃落定,但我堅信凡是符合法治發(fā)展規(guī)律,有利于刑事訴訟程序科學化的制度,終將被聰敏、智慧的中華民族所采納。不管是贊同還是否認偵檢一體化,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檢察引導或者指導偵查已經在朝著這個方向邁進。三是研究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針對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庭審模式出現(xiàn)的問題,以及如何提高訴訟效率問題,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這些研究成果主要有《刑事訴訟中法院調查權的變化》(《法學評論》1998年第2期),《公開審判應予完善》(《中國律師》1999年第2期),在這兩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在控辯式訴訟模式下法院的角色應如何定位,以及為了實現(xiàn)訴訟公正應加強公開審判程序的完善,這是就司法公正在庭審中的實現(xiàn)提出的制度完善。對于公正和效率的系統(tǒng)闡述則是《公正和效率——我國刑事審判程序改革的兩個目標》(《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1年第5期)。四是關注刑事非常救濟程序的研究。1995年,我考取了中國人民大 學訴訟法學專業(yè)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論文選題時,一向偏愛訴訟程序研究的我,選擇了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為研究的課題,經過了一年多時間的資料收集、調研、體例設計到最后成稿,于1998年5月我的博士論文《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論》通過答辯。在論文答辯后的兩年多的時間里,我一直忙里偷閑,在繁忙的教學與社會工作之余抽出時間清理思路,整理資料并在此基礎上整理成《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研究》一書并于2001年出版。四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推動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新世紀的曙光亦迎來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局面。實現(xiàn)依法治國,必須改革我國司法體制不合理的因素,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體制。從理論上研究司法體制運行的規(guī)律以推動我國的司法改革,是我輩學人當仁不讓的歷史使命,為了發(fā)揮集體智慧,我于1999年籌劃組建了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自中心成立以來,我與中心人員一道積極地投身于司法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中。這一階段,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國際合作,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從2000年至今我與美國大使館文化處、英國大使館文化處、英中協(xié)會、歐盟、美國律協(xié)、福特基金會等國際交流機構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承擔了一系列重大的國際科研項目,邀請國內外著名的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政府官員、立法機關人員,召開了8次大型的國際學術研討會,這在法學界可以說是空前的,在國內外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在這些國際學術會議上,國內外專家同仁深刻地研討了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重大的問題,有力地推動了司法改革理論的研究和學術的交流,掌握了國內外最新的學術動態(tài)和立法司法資料。在研討會的基礎上,由我主編并出版了這些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師辯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釋制度和取保候審》、《“3R”視角下的律師法制建設》等。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經驗,2002年10月在英中協(xié)會的資助下,我組織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部門領導以及專家、學者、律師到英國考察保釋制度;2004年6月承擔歐盟“刑事訴訟法再修改”重大項目,率團赴歐洲考察大陸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進展。通過這些頻繁的國際學術交流,力圖使我們的眼界更為寬廣、視野更為開闊。二是深入實際,進行實證研究。2000年得到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開始了“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調研與對策”的研究,我?guī)ьI課題組成員到全國各地進行實地調研,走訪公、檢、法系統(tǒng),與律師進行零距離的溝通,廣泛聽取實務工作者對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意見和建議。通過實地考察和跟蹤研究,由我主編出版了《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調研報告》(2001年5月)、《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對策研究》(2002年10月),這兩本書深入系統(tǒng)地歸納、總結了刑事訴訟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這可以視作我們在實證研究與法理研究的結合上邁出的第一步。法學研究絕對不是純粹的理論研究,法學應該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而目前法學界極為缺乏實證研究方法。在此后的研究中,我極力主張到基層進行調以及實證考察,以期達到學術界與實務界互動。為此,2002年,我?guī)ьI課題組成員赴山東壽光人民法院進行實地調研,了解證據開示在基層法院的運作情況。2003年夏,在英國大使館文化委員會的資助下,我與部分博士生赴大連、煙臺進行實地調研,與司法實務部門進行了廣泛接觸.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長篇調研報告。2004年夏,我又帶領部分師生赴上海、重慶等地進行調研,力圖真切地感受我國刑事司法的現(xiàn)狀,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實務部門并掌握第一手材料。三是把握司法改革的前沿動態(tài),探討司法改革的規(guī)律。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學術上的一個關切點。從2000年至今我在《中國法學》、《中國律師》、《中國司法改革評論》、《人民檢察》等刊物先后發(fā)表了多篇論文,對我國司法改革進行了系統(tǒng)的回顧和前瞻,總結了司法改革的規(guī)律,力圖總結出我們國家司法改革的得失以及今后的發(fā)展方向。為此,我在2002年《人民檢察》第3期發(fā)表《司法改革十年檢討》,對10年來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進行了系統(tǒng)檢討,并對未來司法改革的若干重要問題進行了闡述:司法改革的目標必須首先予以明確,這關系到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對于司法改革的方式,應當從宏觀層面、整體角度來設計,不能“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關于司法改革學術研究方法上,應當增強實證研究的力度,促使改革實踐與理論研究的契合。四是致力于構建刑事訴訟法學的科學理論體系。注重深層次基礎理論的研究,以理論支撐制度建設。我從2000年起先后在《法學家》、《政法論壇》、《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等期刊連續(xù)發(fā)表了《二十一世紀刑事訴訟法學前瞻》、《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和創(chuàng)新》、《刑事訴訟全球化評析》、《刑事訴訟法學的回顧和展望》等幾篇論文,系統(tǒng)地論述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發(fā)展的重大理論和學科建設問題,提出21世紀的刑事訴訟法學將是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充滿人文主義關懷的人權保障法。從權力屬性分析入手。從法哲學、法社會學和法理學的角度深入的分析了警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公訴權、司法權和辯護權的性質和特征,從而給刑事訴訟中的各種權力(權利)以準確的定性,以此為理論依據合理配置各種權力(權利)。從而達到刑事訴訟中權力(權利)的科學的運作、合理的控制和有效的保障。如我國檢察權的反思和重構》(《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就深入論述了檢察權的本質屬性,提出檢察權就其本質而言是行政權,但兼具司法權的某些特性,試圖澄清在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的理論認識誤區(qū),從應然的角度分析了檢察權的核心應是公訴權,而不是所謂的法律監(jiān)督權,提出以公訴權為龍頭重構我國檢察權的職能,把檢察機關所擁有的司法權的職能回歸法院,真正履行與其性質相適應的公訴職能及其與公訴相關的職能。建立以公訴機關為核心、主導的審判前程序,同時改革現(xiàn)行的逮捕和其他偵查措施的審查批準制度。本文與我一系列有關公訴權、檢察權理論的論著,構成了一家之言。雖然對我的觀點不乏質疑者與反對者,但我真誠地歡迎這些質疑與商榷,“無爭鳴則無學術”,惟有如此,我國的檢察理論研究才能深入。于此同時,我力圖系統(tǒng)研究刑事審前程序的重大理論問題,構架審判中心主義的現(xiàn)代刑事訴訟模式。我國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審前程序的超職權主義的構造并沒有根本改變,致使出現(xiàn)整個刑事程序的沖突和矛盾,如何構建合理的審前程序,對于實現(xiàn)我國刑事訴訟的科學化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從2000年至今,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中國律師》等刊物共發(fā)表了20余篇文章,這些文章系統(tǒng)地論述了刑事審前程序中如何實現(xiàn)司法公正,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問題。五是組織、策劃出版一系列反映刑事訴訟法學最新研究成果的著作、譯作,力邀國內外有影響的專家、學者參與,分專題對我國刑事訴訟應該建立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機制進行研究,并予以出版。同時,我組織翻譯了一套“刑事訴訟法學譯叢”,力圖將兩大法系新近出版的關于刑事訴訟最有代表性的專著介紹給廣大讀者。目前,由我與徐美君博士合作翻譯的《美國刑事法院訴訟程序》已經出版,其他相關譯著將陸續(xù)出版。六是以典型案例為范本,闡述案例背后深刻的法理。作為一個學者我從專業(yè)的眼光對時下的焦點案件發(fā)表自己的感想,并時常接受一些報刊、雜志的采訪,我認為這是一個法律人的社會責任。這是一個專業(yè)分工日益細化的時代,不可能每個人都是百科全書式的人物,法律人通過媒體(無論是紙質的還是虛擬的)發(fā)表自己的感想是在向社會提供法律人的思考,讓這些觀點、思考與其他專業(yè)人士的思考一起經受社會的考驗、置評。我試圖通過一些典型案例(如劉涌案、法官謀殺院長案、“槍下留人”案)的法理分析,為普通百姓提供一個思路,提供一個視角。當然,這是我曾經的努力,效果是否與我的預期相符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五20余年的學術生涯,是一個艱辛的歷程,是一個不斷自我修正的過程,又是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厥孜疫^去的學術研究,或許讀者會感到我的一些觀點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甚至會覺得我早期的觀點有些幼稚,但這不正說明了我一直在“進步”嗎?這或許被認為是一種自負,但我真切地感到我的學術觀點在變化、在進步。比如我與張瞍博士合作在1989年出版了《檢察監(jiān)督職能論》一書,主張加強檢察監(jiān)督,提出了檢察監(jiān)督的四職能說,但看到本書中的文章你會發(fā)現(xiàn),我的觀點發(fā)生了轉向,甚至已經發(fā)生了質的變化。法國著名的哲學家德日進說:“過去已經向我顯示如何建設未來?!被仡欉^去,總結我的學術歷程,目的不在于自我陶醉,也不在于樹碑立說,而在于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并激勵自己前行。作此自序并不意味著我學術的終結,當我敢寫下上述這些文字時,我已不再給自己留后路,因為,對我,這僅僅意味著一個新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