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憲法》的態(tài)度,是陳述的,不是批評的。《比較憲法》之所陳述,誠然不以列國憲文的意義或列國政制的內容為限,而往往涉及諸種政制的理論。然《比較憲法》標舉理論之時,大率兼舉贊成相反對兩方的見解。而且往往僅于陳述兩方見解而止;陳述而外,極少附以評斷,或已見。蓋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時間性與地域性,抽象的評斷,不流于褊狹,即不免失之膚淺;非但無益,且有朦蔽他人思想之虞?!侗容^憲法》內容的分類,不以國別為標準,而以現(xiàn)代一般憲法上所規(guī)定之問題為標準,在各個問題之下,《比較憲法》將摭述列國憲法上或法律上諸種不同的規(guī)定,以及學者間諸種不同的意見;即十數年來吾國中央及各省所曾頒布的憲法或法律,凡足為討論之資者,亦當述及。這種方法,雖不能使讀者對于任何國家的憲政組織,得到整個的觀念,也許可使讀者對于各種憲法問題,知道列國間已經采取了一些怎樣不同的解決;并且知道學者間對于那些解決,有些怎樣不同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