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土地改革是一場低成本的變革新中國土地改革是一場低成本的變革,是因為這場變革本應是激烈的“戰(zhàn)爭”,然而在實踐中,卻是在平穩(wěn)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中完成的,進展較順利,沒有發(fā)生反對土地改革的惡性暴動事件,沒有為此支付社會秩序混亂甚至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巨大損失的沉重代價。這次土地改革何以能夠順利進行,除了發(fā)動群眾和有步驟、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外,一個決定性的原因,就是新中國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及體現(xiàn)總路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所規(guī)定的各項政策,通過利益機制,為“組成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tǒng)一戰(zhàn)線”中國共產黨取得革命勝利后,對地主的土地實行沒收政策,是歷史的必然:一方面,中國共產黨要摧毀地主階級的反動統(tǒng)治,鞏固革命政權,就必須建立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村基層政權;另一方面,經濟有待恢復,而財力有限,必須通過土地改革來促進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進而實現(xiàn)國家財政的根本好轉,這種狀況,決定了對地主的土地無力實行贖買,而只能實行強行沒收的政策。當時,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這決定了土地改革是一場非常激烈的“戰(zhàn)爭”。新中國成立前的農民土地斗爭和解放區(qū)的土地改革的實踐即是如此。新中國成立后,政治和軍事形勢發(fā)生的重大轉變,相對而言,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順利推進。盡管如此,毛澤東對土地改革的艱巨性仍給予了充分的估計,他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中指出:“在土地改革中,我們的敵人是夠大夠多的?!薄拔覀円@些敵人作斗爭,在比過去廣大得多的地區(qū)完成土地改革,這場斗爭是很激烈的,是歷史上沒有過的?!雹偎鞔_要求不要采取四面出擊的政策和戰(zhàn)略策略。在這之后幾天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結束時,毛澤東再次強調指出:“戰(zhàn)爭和土地改革是在新民主主義的歷史時期內考驗全中國一切人們,一切黨派的兩個‘關’?!彼栒俅蠹遥骸按蛲ㄋ枷?,整齊步伐,組成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tǒng)一戰(zhàn)線”,像過好戰(zhàn)爭關一樣,過好“土改一關”②。為了過好“土改一關”,中共七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即:“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fā)展農業(yè)生產。”③這條總路線的核心是孤立地主階級,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以“組成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tǒng)一戰(zhàn)線”,減少這場變革的成本,保障廢除封建地主階級剝削的土地所有制這一根本目標政策的順利實施。(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各項階級、階層政策都以構筑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tǒng)一戰(zhàn)線”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經過充分醞釀而不斷完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所規(guī)定的各階級、各階層的具體政策,都以構筑“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tǒng)一戰(zhàn)線”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很好地遵循并體現(xiàn)了土地改革總路線的原則。這里,就其中各階級、各階層政策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作一分析。第一,關于地主的土地及其他財產的政策。這是土地改革中關系到地主階級的反抗程度及社會秩序是否平穩(wěn)有序的重大問題。新中國在制定土地改革中對待地主的政策所掌握的原則是,“廢除封建階級地主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對于一般地主只是廢除他們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廢除他們這一個社會階級,而不是要消滅他們的肉體"。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guī)定:只“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這五大財產,而對“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皩Φ刂饕喾纸o同樣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并在勞動中改造自己。"劉少奇在《關于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就此作說明時指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對于地主這樣處理,和過去比較,是要寬大得多了。但地主中的許多人還是可能要堅決反對與破壞土地改革的,還是可能要堅決反對與破壞人民政府的。對于這些堅決的反動的地主分子,就應該堅決地加以懲辦,而不應該寬容和放縱。,①這些政策的實施,盡可能地避免了地主鋌而走險,從而為土地改革構建了一個相對平穩(wěn)的社會秩序。第二,關于富農的土地、其他財產及債務的政策。富農是土地改革的中間勢力,土地改革中關于富農的政策,是一個極其敏感的政策,也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過程中討論最多、最充分的問題。1950年3月12日,毛澤東在寫給各大區(qū)中央局負責同志的信中指出:“土改規(guī)??涨皞ゴ?,容易發(fā)生過左偏向,如果我們只動地主不動富農,則更能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并防止亂打亂殺,否則很難防止?!睘榱瞬话迅晦r推向敵人一邊,在土地改革中,對富農采取在政治上中立和在經濟上保護的原則。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guī)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特殊地區(qū),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碑斎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對屬于封建剝削性質的半地主式的富農所擁有的大量出租土地,仍采取了征收的政策,規(guī)定:“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shù)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绷硪环矫妫缎聟^(qū)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將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富農的債務,由原來的廢除改為有區(qū)別地處理,規(guī)定:凡利倍于本者,停利還本;利兩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利之一倍者,應承認富農的債權繼續(xù)有效;付利已達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兩倍者,得于付利滿兩倍后解除債務關系;付利已達兩倍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也不再退回。這種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富農債務采取區(qū)別處理的辦法,與土地改革的總路線相適應,既廢除了農民所受的高利貸剝削,同時又減輕了社會震蕩。第三,關于小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的政策。在土地改革前,有一些因缺乏勞動力,或工人、教職員、自由職業(yè)者等從事其他職業(yè)而出租少量土地者。新中國成立前的土地改革,對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而在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沒收小土地出租者的少量出租土地的情況。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小土地出租者土地問題給予高度重視,制定了專門的政策。1950年1月22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并于同年2月頒布的《河南省土地改革條例》中,首次規(guī)定了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標準,即:“其土地數(shù)量在當?shù)孛咳似骄恋財?shù)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者,不得沒收,并允許其繼續(xù)出租?!眲⑸倨嬖凇蛾P于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對在全國實行照顧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作了充分的論證,指出:“因為我們估計這種小塊的出租土地總數(shù),不超過耕地總數(shù)的百分之三至五。而照顧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yè)者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yè)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為在中國對于失業(yè)及喪失勞動力的人員還沒有社會保險,而這些土地多又是各人勞動所得購置者,故保留這一部分土地,并由其繼續(xù)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處的?!雹僖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guī)定:“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shù)量不超過當?shù)孛咳似骄恋財?shù)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shù)孛咳似骄恋貫槎€,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征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蓖瑫r又規(guī)定:“如該項土地確系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系鰥、寡、孤、獨、殘廢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shù)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這里所規(guī)定的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標準,比5個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的《河南省土地改革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還有所提高。實踐證明,對小土地出租者實行照顧政策,既起到了社會保險的作用,又避免了這一階層對土地改革可能形成的阻力?!?/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