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為保護某一特定利益而設定的一系列相互關聯(lián)的權利可以被視為一個權利鏈條,原權是權利鏈條的始端,而救濟權則是這個權利鏈條的末端。請求權是救濟濟權的制度常態(tài)。本書從請求權、私權保護與民事權利體系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出發(fā),論證了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應然性和必要性,進而對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制度構建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借此,本書一方面闡明了知識產權的意義和功能,另一方面也為完善知識產權的私法保護奠定理論基礎。此外,由于知識產權的產生、實現(xiàn)及保護與市場競爭之間存在著緊密關系,本書還專門探討了知識產權請求權如何在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中予以運用。本書前言英國法諺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此,對于權利救濟理論的研究。顯然應成為民法理論中權利制度的一個重要課題。民法為保護特定利益而設定的權利,并不只是一種靜止的杖利,而是遵循“原權——救濟權”,的私權構造模式。在救濟權的諸種表現(xiàn)形態(tài)中,只有“請求權”才是其制度常態(tài)。在知識產權的制度范疇內研究請求權,其意義在于揭示立法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構建離不開相應之請求權體系的配置;請求權是我們對絕對權和相對權進行統(tǒng)一認識的有效工具,它是作為民事權利體系化之基石的抽象概念。就絕對權而言,若其遭受侵害,其救濟途徑有二:其一,必須進行權利義務關系的相對化處理,這一過程的結果即產生所謂的絕對權請求權,該救濟手段的目的在于恢復權利的絕對性效力;其二,當絕對權受到侵害而在權利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特定之債的關系時(如損害賠償之債),權利人即可享有債權請求權的救濟手段。所以,絕對權的請求權救濟手段包括絕對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以上分析,我們在物權的請求權救濟制度中得到了印證。知識產權與物權同為絕對權,其請求權救濟手段當然具有相同之制度形式。但是,對于知識產權的絕對權請求權救濟手段,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上都為人們所忽視。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這種狀況存在兩方面的缺陷:其一,沒有就知識產權的各項具體之絕對權請求權救濟手段抽象出一般性的概念;其二,此種請求權的內容依賴于物權請求權制度的簡單移植。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意義在于,其與債權請求權一并構成了知識產權私法保護的制度基礎;于是,我們就能以實體法規(guī)范為立足點,將請求權而并非直接以訴訟作為知識產權與私權保護之間的媒介。請求權表明權利人針對特定人可以進行特定請求之主張,它首先說明一種實體法的地位,同時也表明這個請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主張和執(zhí)行,即表明其程序上的功能。除了該項請求權在權利構造上的功能之外,我們還能以這一概念為基礎對知識產權的各種防衛(wèi)性保護手段進行統(tǒng)一認識,從而使之與知識產權的進取性保護手段(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對應起來,共同構成知識產權的二元保護模式。這是由請求權與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所決定的。知識產權請求權是對停止侵害、妨害預防等保護手段的抽象,以便我們能對知識產權的防衛(wèi)性保護形成整體認識;也只有從知識產權請求權(而非各項具體的請求權)的角度我們才能認清,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了知識產權的兩種不同之請求權救濟手段,并且進而厘清這兩種請求權之間的關系。所以,知識產權請求權概念的確立,有利于我們對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概念進行正確認識,從而在它們與知識產權的保護之間建立正確的關聯(lián);而且,知識產權請求權這一概念,也為反思現(xiàn)行立法中關于知識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