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前言的任務之所以落在我的頭上,是因為我是這個研究項目名義上的主任,該項目由美國社會科學研究會資助并接受哥倫比亞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會的指導。這個項目要求對公司發(fā)展的最新趨勢加以研究。要使這項研究取得成果,需要多方面的知識。對于任何一個有思想的觀察者來說,有一點是明顯的:美國的公司已不再是一種私人企業(yè)組織,而是已經變成了一種制度。1928年,當這個研究項目啟動時,金融機構迅猛發(fā)展,表明我們正處于私有財產制度革命的陣痛中——至少在產業(yè)經濟領域是這樣。作者曾斗膽對公司證券作過一系列技術性研究,所有這些研究都導出如下的結論:通過公司這種方式,美國的產業(yè)財產正被拋進一個集體漏斗,個人所有者由于許多巨大的產業(yè)寡頭集團的產生而逐漸消失在這個漏斗中。進一步來說,這種發(fā)展的趨勢在許多方面都好像完全合乎邏輯且充滿智慧,這種過程是不可能逆轉的,同樣地,優(yōu)勢和危險似乎并存于這一過程之中。 這個項目需要一個協(xié)同研究的經濟學家。經濟學家加德納·C.米恩斯先生著手對這一形勢進行了細致的統(tǒng)計和經濟分析,從理論上來說,由一位法學家和一位經濟學家并肩作戰(zhàn),會比各自單干獲得更豐富的成果。美國社會科學研究會就持這種觀點,哈佛大學教授埃德溫·F.蓋伊尤其如此。盡管我們未把合作的真正好處寫成文字,但我們認為這個觀點無疑已得到充分的證明。當然,這種合作是極其困難的,因為不同領域的專業(yè)工作者必須首先就某種共用的語言達成共識,然后努力運用各自特殊的研究方法,并時刻牢記不同方法的優(yōu)缺點,最后得出雙方都贊同的結論。一方面,由于法學家主要關心個案的公正性,且絕不能忽視應該做什么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經濟學家主要進行描述和分析,因此二者之間的鴻溝是不容易逾越的。我們向米恩斯先生表示最誠摯的敬意,他樂意在術語和研究角度上更多地配合我們;我們自己也同樣努力地去配合他。 具有獨特自由氛圍的哥倫比亞法學院甘愿為我們分擔這個研究項目的壓力。承蒙揚格·B.史密斯院長的好意,學院為我們提供了各種設施和機會,而這是本書所難以報答的。 本書僅對結論進行陳述,而不去解釋得出這些結論的方法。任何其他寫法都會使本書篇幅龐大,不忍卒讀,令人興味索然?!”緯谝黄慕y(tǒng)計研究,已經由米恩斯先生署名在《美國經濟評論》和《經濟學季刊》上更完整地刊載過。另外,米恩斯先生還有一大堆統(tǒng)計數(shù)據資料,它們以后會有被刊行的可能。在法律方面,我曾對有關問題作過技術性研究,也讓哥倫比亞法學院的助教們和攻讀博士學位的學生們作過一些研究。這些研究成果的大部分已經在全國許多法律雜志上刊載過;它們都是閱讀正文所要參考的,讀者可借此了解那些對案例、法令、判例進行詳細分析的技術性論文?;景咐团欣謩e編列刊印在《公司財務的法律案例與資料》(西部出版公司,圣保羅,1930年)一書中,這些資料是作為上述研究項目的一部分而收集和組織起來,以便與本書中涉及法律問題的內容作粗略的比較。通過這些方法,我們盡量避免在本書中加入過多的腳注,因為這些腳注更多地顯示了作者學識的淵博,而未必有助于讀者的理解?!≡诒緯淖詈笏恼拢覀兓谒涊d的和公司活動相聯(lián)系的數(shù)據,對財產權益和融資問題進行了坦率的推測。(作為推測基礎的)這些觀測資料和前述研究所使用的數(shù)據無關。對于任何一項給定的資料,每個人都肯定會得出他自己的結論;研究這些資料的人的思想形形色色,他們所得出的結論也各不相同,作者自己的結論已經在本書中披露出來,因為他們認為學者們在研究材料時所作的推理和思考,應當連同他們對基本事實的觀點一起記錄下來。在某種意義上,就展示作者的偏好,對調查作出更逼真的判斷而言,他們可以容忍對實際數(shù)據打些折扣。但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學者們無權拒絕根據所收集的資料而作出的描述和預測。我們充分理解陳述這些結論將會帶來何種心智和學術上的風險。我們覺得,這里所研究的發(fā)展問題是社會組織潮流中大變動的一種現(xiàn)象,未來時代的發(fā)展歷程將在很大程度上由此成長,所以闡明我們所預見到的潮流方向是合宜的。 那種靜悄悄的實質性革命,在它們得到深入發(fā)展之前,往往不為我們所覺察。所謂的“產業(yè)革命”,就是這種情況,我們目前正在經歷的公司革命也是如此?!∪珖蠹s三分之二的產業(yè)財富,從個人所有轉移至大規(guī)模的、公眾融資的公司所有,這將從根本上改變財產所有者的生活、工人的生活,以及財產保有的方式。這個過程所造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必然會產生一種新的社會經濟組織形式。 很明顯,需要對上述問題作出一系列的評價:這種組織會長期存在嗎?它會逐漸強化起來呢,還是不久就會崩潰? 布蘭代斯先生極力把時鐘撥回至1915年;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特教授則傾向于認為,即使在目前,這種組織也不可能持續(xù)下去。但對我們來說,有許多證據表明,這個過程會比現(xiàn)在已經經歷的走得更遠更長?!〗邮苓@種大型公司制度(我們必須這樣),并且把它作為人類的一種制度加以研究,我們就不得不考慮它對財產的影響、對工人的影響,以及對那些消費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或利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人們的影響。這是一項需要耗費畢生精力的工作,現(xiàn)在的這本書,主要是為研究公司與財產之間的關系開辟通路?!∵@些主題都思考過以后,還有一個公司和國家之間最終關系的問題——是公司會操縱國家,還是國家會控制公司,抑或是兩者會并行存在而甚少聯(lián)系?換句話說,在社會經濟組織與社會政治組織之間,何者將會是占統(tǒng)治地位的形態(tài)?這肯定是一個以后很長時間都回答不了的問題。 很明顯,公司制度不僅是產業(yè)組織之花,而且社會公眾都希望賦予公司越來越大的責任,以增進我們的經濟福利。因此,是無須為盡力分析這一制度作任何辯解的。作者自知缺乏時間、能力和精力,這里只能作個開端?!∵@項研究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哈佛大學的埃德溫·F.蓋伊教授,他提出了具體的構想,為這一領域的工作應當如何完成提供了建議。另外,我們特別要感謝哥倫比亞大學商學院的詹姆斯·C.邦布賴特教授,他耐心批閱全書并提供持續(xù)的幫助;感謝普賴斯-沃特豪斯公司總經理、美國經濟學會副會長喬治·梅先生,其精辟的評論、豐富的經驗、令人愉悅的才智,在很多地方都使我們茅塞頓開;感謝哥倫比亞法學院院長史密斯先生,他愿意讓該院進行尚無先例的法律-經濟領域的研究;感謝我們的各位助手,特別是艾布拉姆·休伊特先生和布萊克韋爾·史密斯先生,他們做了大量艱苦的工作,這些工作雖然在本書中沒有刊載出來,但對我們得出的許多結論都是不可或缺的?!∷醒芯窟@些問題以及類似問題的學者,也包括我們在內,都將感激哈佛大學的威廉·Z.里普利教授,我們必須承認,他是這個領域的先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