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尤其是法理學教育的一個基本任務就是幫助學習者熟悉并掌握法律思維方式。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在法治國家中,一切法律問題都必須用法律思維方式來觀察、分析和解決,因此,學會并能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應當成為一切治國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必須具備的職業(yè)能力。一個法律問題常常也包含著政治的、經濟的或道德的因素,例如,某種利益是否應予確認?某種行為是否應予禁止?某種理陛預期是否應予制度上的支持?等等類似的問題。也都可能被作為一個政治的、經濟的或道德的問題提出來,并被用政治思維、經濟思維和道德思維的方式來思考和處理。如果說,政治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利與弊的權衡,經濟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道德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善與惡的評價,那么,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實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和貫徹法治原則,意味著包括治國者在內的一切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指引來行動和思考。因此,對利與弊的權衡,對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以及對善與惡的評價,都不能替代法律的標準和結論,而且,對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而言,法律思維方式應當具有優(yōu)先的位次,離開了合法與非法這個前提去單純考慮利與弊、成本與收益、善與惡,是法治原則所不能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