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我國十多年來票據法立法、司法與理論研究、教學的發(fā)展,我們感到,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特別值得充分肯定。第一,《票據法》從無到有,為調整票據關系、審理票據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而與之相配套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也陸續(xù)制定,從而為票據權利人順利行使其票據權利提供了最充分的保障。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為應對在票據關系的調整中出現的新問題,在2005年對《票據法》作了個別修改之后,也提出了對《票據法》進行綜合修改的要求和設想,這必將使我國《票據法》更加走向成熟。第二,票據法的教學,已經成為所有高等法律院校的重要教學內容,構成了高等法學教育十四門主干課中“商法”的核心組成部分。如果說,在1987年吉林大學法學院最初開設票據法課程。時,在國內尚屬少見,而時至今日,在本科教學中開設票據法課程,已成為高等法律院校課程設置中的當然之事。而且,票據法也成為民商法專業(yè)研究生的一門課程,為此,教育部還于2004年專門指定了《票據法問題研究》,作為研究生教學用書。第三,票據法的理論研究與教材建設,呈現突飛猛進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