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9月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4年lO月22日首次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于2005年6月26日再次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將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我們追蹤、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動向與修改內容已經很長時間了。之所以特別關注該立法,是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警察行政執(zhí)法極其重要。在正式的征求意見中,我們也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修改與完善的意見??傮w來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以往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特別是社區(qū)居民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如生活噪音、飼養(yǎng)寵物等,都作出了恰當?shù)囊?guī)定。但是,在我們看來,該法仍然有不少缺憾。在本書的組織撰寫中,我特別希望能夠緊密結合長期治安處罰執(zhí)法經驗。反映其中棘手問題和難點問題,弄清罪與非罪、此違法行為與彼違法行為、違法與不違法之間的界限,寫出濃濃的實踐韻味。這對于我們從事警察法學研究的學者、研究生來講,應該具有比較得天獨厚的條件,因為在長期的治安管理與處罰實踐中,基層反映出來的問題已經比較多,有關這方面的研究也不少,非常值得我們去認真梳理和進一步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之后,我應邀到很多地方和單位作講座,并且給警銜班作專題報告,在與基層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交流以及咨詢中,我了解了很多實施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因此,在本書中對基層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提出的問題作了回應。當然,最后在統(tǒng)稿過程中,我時時感到,大家雖然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沒有真正達到我原先的預期。而且,書中錯誤也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批評指正。在本書的體例上,我沒有完全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體例,而是將每類違法行為分別作為一編,詳加研究,將量罰和程序部分另外作為一編。而且,是采取專題研究的形式,不要求體例上與法律相一致,而是通過一個個“點”的研究,最終形成“面”的格局。需要說明的是,我始終覺得治安管理處罰與刑法之間的理論基礎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我們的研究要更加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所以,比如,在具體違法行為的構成上,我沒有完全采取刑法的責任構成四要件說,一般不談客體問題,因為客體太虛,對治安處罰的量罰沒有很大意義。很多情況下也不談主觀方面,因為治安違法行為多為秩序犯,只要客觀上有破壞秩序的行為,就足以構成。因此,在實際執(zhí)法中,除非法律明確要求必須查明主觀狀態(tài),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只要查實當事人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管其是否明知該行為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的,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持故意或過失心態(tài),都一律處罰。不宜過多地糾纏于主觀問題。對主體問題,也是突出特殊主體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均為一般主體,沒有反復介紹的必要。再比如,預備、未遂問題,由于治安上的違法行為危害輕微,所以,對于預備行為一般不處罰,對未遂行為則應比照既遂酌情減輕處罰。還需要解釋的是,在量罰和程序一編中,治安管理處罰法實際上大量吸收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的很多內容。我本人曾經有過一本專著《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若干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其中一些專題也被編輯到“量罰與程序”一編中,當然,也作了相應的修改。另外,還吸收了公安部正在草擬之中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證據(jù)規(guī)定》中的一些主要動向。在本書的附錄中,我將近些年來我就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問題接受媒體的一些采訪,以及我本人撰寫的一些有關文章一并收入進去,其中有些觀點和內容能夠為本書正文起到很好的注釋和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