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政法學院任爾昕、石旭雯兩位同志的新作《商法理論探索與制度創(chuàng)新》一書即將出版,我很樂意為之寫下幾句話,權充以為序。爾昕同志是我國商法學界嶄露頭角的青年學者之一。近年來,他致力于對商法學學術前沿問題的研究,提出一些較有見解的學術觀點,《商法理論探索與制度創(chuàng)新》一書較為集中地反映了他在這方面取得的成果。全書涵蓋了商法的語義、性質及功能;商人立法;企業(yè)制度;商法人制度;公司資本制度;合伙法律制度;商行為制度;商事登記制度;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等內容。既有對商法的價值與本體的理論探索,又充分關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商事活動的實際。盡管本書體例結構的安排不盡完美,個別部分在論述的深度上仍需要做進一步挖掘,但總體看來,本書仍不失為一部較有分量的學術著作。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對當代中國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商事通則》的架構等前沿問題的探討,對于完善我國商事立法有積極的意義。中國商事立法的實踐是,目前沒有商法典,也沒有商法典的編纂計劃,而只有一個個單行的商事法律。面對這一立法模式,完善商法無疑需要通過完善單行商事法律來實現(xiàn)。但當人們從立法與實踐的互動角度觀察問題時又會發(fā)現(xiàn),僅完善現(xiàn)有以不同商事領域為規(guī)范對象的法律還不能達到完善商法的目的。換言之,我國的商法不應僅由具有個別領域特征的商事法律構成,而應由具有個別領域特征的單行商事法律和具有一般性調整特征的商事法律組成。而后者正是我國目前商事立法中的重大空白。于是,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商事通則成為商法學界關注的熱點,討論商事通則的目的即在于解決如何認識這一重大空白和如何填補這一重大空白的問題。無疑,解決商事通則的架構及相關理論問題,需要切實有效的理論方案。作者以敏銳的視角,在借鑒、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論證,進而對《商事通則》的總體思路和體系結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立意創(chuàng)新,難能可貴。我愿意借此機會,真誠地祝愿作者在漫漫的學術之旅中能有更大的收獲,祝愿我國的商法學界涌現(xiàn)出更多的青年才俊——只有他們,才是我們未來事業(yè)的希望,也真誠地祝愿我國的法學學術研究走向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