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首條文(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號法律)一、刑事訴訟程序應當是公正的、對審的程序,應當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平衡。刑事訴訟程序應當保證做到負責公訴的權力與審判權力分開。處于相似條件并因相同犯罪受到追訴的人,應按照相同規(guī)則審判之。二、司法機關在任何刑事訴訟程序中務必告知并保障受害人的權利。三、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訴的任何人,只要沒有確認其有罪,均推定其無罪。對無罪推定的妨害,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預防、賠償和制裁。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訴的任何人,均有權受告知針對其提出控告的罪名與證據,并有權得到辯護人的救濟(assistee)。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訴的人受到的強制措施,應依司法機關的決定或者在司法機關的切實監(jiān)督下采??;此種措施必須嚴格限于程序之必要,與所指控的犯罪相適應,且不得侵犯人的尊嚴。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對當事人受到的控告做出最終審理裁判。任何人被判決有罪時,均有權請求另一法院對其受到的有罪判決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