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自己的過去,并不意味著滿足于已有的成就,更不意味著“告別歷史”(美國漢學家馬若孟的一本新書書名);相反,它給了我一個自省的機會,借此,我得以審視自己“走過法律”時未了的目標與心愿。編寫這本自選集的目的,更多的在于檢省、回顧自己,而不是展現自我。因此,當讀者面對這本書時,我希望讀者感覺到的是一種真實,而不是那種虛假的謙虛以及謙虛背后的傲慢。與許多同齡人一樣,我經歷了三年自然災害的煎熬和“大躍進”、“四清運動”、“文化大革命”等諸多運動的折騰,也趕上了改革開放的機遇。幸運的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我考入了那座最高學府(北京大學法律系),并在那里度過了一段雖然短暫但卻令很多人羨慕的歲月。由此,“法律”這個字眼不僅記在了我的人生檔案里,也注入了我的血脈里。五年后,為支援“三線”建設,我聽從祖國的召喚,豪情滿懷,背著行囊去貴州省納雍縣政法部門工作,并在那里生活、奮斗了十幾年,親眼目睹、親身體驗了極“左”路線和政策對社會經濟造成的巨大破壞和給百姓生活帶來的苦難。這種經歷決定了我們這一代人對這個社會的特殊體驗,對建設民主、法治社會的特殊感情,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我對法律特有的關注視角。1983年,在那個法學人才奇缺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從納雍縣法院調到西南政法學院任教。大體而言,我的法律生涯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yè)后到20世紀80年代(法律實踐時期);80年代至90年代初葉(主要教授民法時期);90年代中葉至今(主要教授知識產權法時期)。不同的經歷造就了人們的不同法律思維,不同的思維影響著法律人關注不同的法律問題。與有些偏重于法律史研究的學者不同,我較為感興趣的是現實的法律。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在我看來歷史的研究方法對法律而言就沒有用處,也不意味著我排斥那種史學的研究方式;相反,這主要歸因于我在實踐部門的經歷,歸因于我的現實關懷。同樣,與有些偏重于哲學抽象思維的學者不同,我較為關注的是具體的法律問題,盡管我非常尊重那些研究法律哲學的學者并對抽象問題充滿了好奇。在寫法上,我看重的是文章的觀點和看法,追求樸實簡練的文風,忌諱華麗的表達,套用著作權法上的說法,我側重的是作品的idea,而不expression。坦白說,我是唯物主義者,也是現代主義者,與波斯納所說的實用主義者的觀點一致,我主張向前看,不愿過多地沉溺于歷史;同時,我對社會的變革持一種樂觀的態(tài)度,而不像后現代主義者那樣對現代失去信心。正是基于這樣的立場和態(tài)度,我始終關注的是現實的具體的法律問題。我欣賞的是王澤鑒先生那樣的學術研究方式,力爭每個問題的討論都具有針對性。這種研究不追求宏大話語,但求有的放矢。因此,在閱讀本集子時,讀者會發(fā)現某些文章,如“應當盡快建立取得時效制度”、“訴訟時效適用若干問題探討”、“試論產權移轉登記和買賣合同的關系”、“建立著作權轉讓登記制度,促進版權產業(yè)發(fā)展”、“商標搶注的性質和對策”等都是因為思考一些具體真實的案例而產生的靈感。而有些文章,則是在學習具體的法律條文過程中發(fā)現法律的缺陷而思考的結果。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期授課任務的轉移,我將研究的重點由民法轉向了知識產權法。在研究知識產權法的過程中,民法的知識和修養(yǎng)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我總是喜歡將民法的研究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移接到知識產權法研究上來。盡管這種研究方法在知識產權法學界曾遭遇了一定的抵制,但我仍然固執(zhí)地堅持蘭德斯和波斯納的看法,“隨著知識產權學術活動越來越專門化,這就產生了這樣一種危險,即拋棄在物質財產與知識財產之間具有連貫性的觀點,從而失去通過應用經濟學對前者的理解來幫助分析后者的效用”。以這種看法為依據,我在“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辨析”、“侵害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辨析”、“論商標法上的權利喪失原則”等文章中闡釋了我對知識產權法上一些基本問題的看法,并為真知進行了善意的學術性爭論和批評。值得一提的是,我們都無法超越歷史、超越具體的語境看待問題、發(fā)表看法。在今天看來非常簡單的問題在十幾年前甚至幾年前可能是引起爭議的熱點。本集子中所收錄的文章都沒有進行實質性改動,盡管現在看來有些文章未免幼稚和粗糙,有些觀點應當充分展開或者修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記錄我的學術歷程,保留一個真實的自我。思想家羅蘭.巴特曾在《作者之死》中指出,寫作的真正場所是閱讀。他認為,在作者、作品和讀者這個文學系統(tǒng)中,作為支配一方的作者已經不再重要。??律踔林赋鲞B作者這個概念都是18世紀的發(fā)明物。這是一種對柏拉圖以來之二元論哲學的否棄。不過,我卻有失原意地讀出另外一層含義:作者賦予文本的意義和讀者所獲得的意義并不一定是完全對應的。因此之故,我便省去了在這里花費筆墨介紹文章內容的必要。一切皆靠讀者的評判。如果哪位讀者在看完之后不覺得是浪費時間,那將是對我最大的寬慰。張玉敏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