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教育部“WTO與行政救濟制度的完善”課題的中期成果。表面上看,“WTO與行政救濟制度的完善”與本書主題似乎是風馬牛不相及,但其實不然。加入WTO,毫無疑問是對中國歷史性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又恰逢中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之中。如此重大的挑戰(zhàn)之所以能為我們所面對,恰恰是因為二者有一共同的交匯點:市場經濟。因此,中國是在改革中選擇了市場經濟,中國是在市場經濟的選擇中走向了國際經濟一體化。市場經濟之于中國,不僅僅是意味著它是一種與計劃經濟不同類型的經濟,于技術、于制度、甚至于文化,市場經濟都是與計劃經濟根本不同的兩碼事,由此才有了中國社會轉型之說。一個社會的轉型那是千年一遇的事情,但考慮到技術、制度、甚至是文化層面,那也是千年難變之事。轉型必然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WTO、政府活動、行政救濟,這些因素都是社會轉型很難離開的因素。當我們聚集于這些因素,首先進入眼簾的恰恰是如此矛盾的現象:矛盾之一,中國改革打破了國家對所有社會資源的壟斷,社會日益利益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必然導致糾紛增多,面對日益增多的糾紛,我們希望有一個強大的司法權,但司法權的現狀卻不令人滿意。矛盾之二,司法權在中國的改革過程正日益加強,但正在加強過程的司法卻遇到了“訴訟爆炸”的難題。多元社會產生的數量日益增多的糾紛蜂擁向法院。以至于法院難以承受重荷。由此導致我們所希望的一個強大的司法卻難以發(fā)展。矛盾之三,在司法遭遇尷尬之時,我們所看到的卻是另外一種影像,過去由行政機關處理的糾紛,在改革過程中卻紛紛推向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此,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如此。這對于本已處于尷尬地位的司法無疑是“雪上加霜”。矛盾之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中固然應當削減政府職能,但對政府職能的削減又不能簡單化,才使我們也看到另一方面,即要求加強政府的職能,削減其直接組織經濟活動、分配資源的職能,加強其控制、監(jiān)管市場的職能。在削減與加強之間我們往往舉措失當。上述矛盾的存在使我們關注于這樣一個主題,在一個矛盾、沖突、糾紛日益普遍化的社會中,我們尋求一種什么樣的糾紛解決機制以使社會能夠和諧穩(wěn)定。社會學界與法學界對此提出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之說。私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司法、仲裁、調解、和解等等,都不失為一種重要的途徑。然之于中國社會而言,我們恰似所要思考的是行政在糾紛解決機制之中所處的地位。因為我們畢竟是從這樣一個起點開始的運動,即行政分配所有的社會資源。在中國的改革之中,行政固然應當從過去不恰當的領域退出,但同樣也需要探討,行政應當在哪些方面加強。尤其是在社會糾紛日益增多的領域,對于建立一個和諧社會來說,行政可能責無旁貸。本書的立意如此。當然,由于本書所研究的是社會轉型期的問題,尤其是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問題,實無前例,可供借鑒的資料并不豐富。其中很多觀點也就不免顯得浮淺。這并不是為本書的不成熟尋找借口,而實在是中國學術的“自白”。權當“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