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試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屬于比較難掌握的內容。說其難,原因并不在于其內容本身的復雜,而在于我們對行政活動的陌生。惟其陌生,解答有關問題時,往往不得要領。其實,如同我們每時每日都在親身體驗的民事活動一樣,行政活動也是無時不往、無處不在的。只是因為我們沒有機會主動的實施而更多地受動——少了生活中的切身體驗,自然就多了考試里的切膚之痛。但正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任何事物的掌握都以尋找規(guī)律為要義。《2010年司法考試重點、難點、疑點精解: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卷(修訂版)》的目的即在于揭示行政活動的一般規(guī)律,以助考生順利過關。大體上說,考試中與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相關的知識點可以分為六個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每一部分都有相應的重點、難點和疑點?;纠碚撝饕婕暗氖腔驹瓌t,基本原則關乎行政法的精髓,它涉及對整個行政法的理解,更為重要的是,司法考試的簡答題、論述題多出于此,如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行政活動是由一個龐大的組織系統(tǒng)在從事,而這個組織系統(tǒng)包括各種不同的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設置的諸多部門。如此復雜的組織系統(tǒng),在實際活動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它們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學提出了行政主體這一概念,以解釋諸多機構組織從事行政活動這一現(xiàn)象。鑒于考生對行政機關的設置比較生疏,《2010年司法考試重點、難點、疑點精解: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卷(修訂版)》用重墨對政府機構作了一番描述?;谛蜗蟮陌盐眨趴赡苡谐橄蟮乃季S。對于考生來說,重要的是先要對政府機構設置有所了解,然后才能運用行政主體理論對實際問題進行分析。今年的考試大綱新增《公務員法》,考生應結合主體理論進行復習。因為行政活動的從事貫穿著這樣一個邏輯:國家——行政主體——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