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主管部門】
《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
第三條【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第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十四條
《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商標專用權的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第六條【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第七條【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第八條【商標的構成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商標的顯著性】
第十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作為注冊商標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
《關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十二條
第十五條【惡意注冊的禁止】
第十六條【地理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yè)部關于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
第十七條【外國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
《國務院關于我國加入的決定》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實施細則》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yè)務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
第二十條【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
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擴大使用范圍的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改變標志的重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的變更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優(yōu)先權的取得及其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五條【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六條【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初步審定并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二十八條【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商標的核準注冊和商標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
第三十二條【駁回商標申請的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