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教育,指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給予信任和尊重,以樹立其自尊、自愛、自信心態(tài),進而促進其健康成長的一種主體教育方法。尊重教育的核心就是尊重教育教學規(guī)律,特別是尊重學生的身心特點、人格和權利、興趣和個性,既尊重有特殊天賦的學生,又尊重學習不良的學生,從而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他們富有生活的勇氣、向上的熱情、創(chuàng)造的激情和社會責任感。尊重教育的本質是提供適合學生發(fā)展需要的教育。尊重教育作為一種教育模式是時代的產物。作為一種教育思想,從兩千年前的孔子到近代陶行知、陳鶴琴,從社會學家盧梭到心理學家羅森塔爾再到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他們的論著中都有涉及。1989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將“尊重兒童”作為四大原則中的一項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guī)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從全球教育的大背景分析,與西方比較,我國教育最缺乏的是對人性的尊重。尊重教育是順應世界教育和國內教育改革的總趨勢而涌現的富有活力的、具有創(chuàng)新意識的教育新理念,對深化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國內對尊重教育的研究尚不系統(tǒng),對尊重教育的實踐也還處在自發(fā)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