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發(fā)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是以追求良心和正義而著稱的衡平法的主要產物,在英美法系國家運用十分廣泛。信托概念已經滲入英美法系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并引入一些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我國引入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制定了一部全新的《信托法》。信托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涉及物權、債權、繼承、贈與以及金融市場、資產管理、國際貿易、稅收、公益事業(yè)等多方面法律制度,如何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很好地銜接,尚待深入研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等經營機構不斷發(fā)展信托新業(yè)務,也需要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提供法律支撐和保障?!缎磐蟹ā吠ㄟ^實施后,國內的信托法研究日漸活躍。在我國,信托制度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舶來品,迫切需要開展信托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本書是作者在參與起草信托法的過程中學習、考察和研究信托制度的基礎上,結合近幾年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而寫的。全書力求以信托法基本原理為主線,著重闡明兩大法系信托法的基本理念,特別是大陸法系信托法的特點、兩大法系信托法的主要區(qū)別及其可能的原因,并結合起草信托法的過程中研究、討論的情況,闡明我國信托法相關條款的含義。同時,研究指出我國信托法存在的不足,為專家學者們進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參考線索。大陸法系國家引入英美的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如同在本國法律體系中插入了一個普通法楔子。信托法橫跨物權法、債權法;既是實體法規(guī)定,又有程序法內容??梢哉f,信托制度涉及每一部與財產管理有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