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既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規(guī)范公安機關執(zhí)法行為的重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突出強調了維護社會治安要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進一步明確了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等等;增加了一些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該法還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同時縮小了對行政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該法將拘留處罰的規(guī)定,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和情節(jié)進行了細分,縮小了行使拘留處罰權的自由裁量空間,以避免在執(zhí)法中可能產生的隨意性。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體現處罰法定的原則和“過罰相當”的原則,更符合法治的要求。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治安管理處罰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說,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中相對最為嚴厲、對公民權利影響最大的一類處罰。為了既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能夠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又防止因權利使用不當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該法在第四章專章對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作了更為嚴格和具體的規(guī)定。從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準權限和傳喚的時限,詢問筆錄的要求,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權限,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一直到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zhí)行、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此外,該法還強化了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執(zhí)法行為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專設“執(zhí)法監(jiān)督”一章,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和禁止實施的行為,以便加強對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jiān)督,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傮w上說,這些規(guī)定,既充分賦予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所必須的權力,又對警察權的行使作了更嚴格的規(guī)范;既要使違法行為人應受到必要的懲處,又特別注意防止因權利的不當使用甚至被濫用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害,堪稱一部具有中國特色,能夠適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fā)展成就的好法律。為了宣傳、貫徹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我們約請參與或熟悉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討論的專家學者共同撰寫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理論與實務叢書》。本套叢書力求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全面反映治安管理實踐和法律具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