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人文學科的這種血脈關系,其實也可回溯到法律與人文的實際關系之中加以審察。夫“人文”也者,依照臺灣當代學人楊奕華先生的詮釋,指的乃是“人的文化”,即以人之求生存為重心的各種人之活動,舉凡經濟、建筑、宗教、法律、藝術、文學、音樂、哲學等等,其類不勝枚舉,包羅至廣,均可以“人文”一詞以蔽之。由是觀之,將法學作為一種人文學科,實屬題中應有之意。既然法律文本乃是人類精神的具象化,而法律的“創(chuàng)作”(制定與修改)與“解讀”(解釋或詮釋)也可徑直理解為是一種人文活動,那么,如何凝練與發(fā)掘法律之中的人文精神,或以人文精神反哺甚或反思法律,以及如何突破日本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所言的法學“作為一門視野狹隘的學科”的封閉狀態(tài),進而從多維的視角把握與處理法律與其它那些同屬于人文范疇的諸般領域之間所天然擁有的緊鄰關系,也就成為一個值得我們予以高度關注的主題。在一個人文底蘊本來就尤為豐厚的國度,尤其置身于當下這樣一個價值的多元化與流動化勢所必然、“多神主義的困惑”在所難免、而法學又容易被全然視為“社會科學”或一種冷漠的學問的混沌語境之下,上述的課題,乃殊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