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辟的。即使是最精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復無常的關系調整或行為安排,在其背后總有對各種相互沖突和相互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這種準則可能僅僅是保持和平。它可能是保持社會現狀,它可能是促進最大限度的自由的個人的自我肯定。它可能是一個占統(tǒng)治地位的社會或經濟階級或是爭取成為占統(tǒng)治地位的階級的自我利益的實施。它可能是維護和加強一個已經確立的政治組織的權力。如果在有些時候和有些地方,這些價值準則是或多或少無意識地被樹立起來的話,那么由于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們的出現,這些準則就日益獲得了系統(tǒng)的發(fā)展和制定,并日益與文明社會中的各種生活假說發(fā)生關系。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