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丙新在本書中又一次強調了刑法解釋的合法性原則。但與絕對法制主義不同的是,他在合法性原則的基礎上又堅持解釋的妥當性。這可能是刑法學走向相對主義所帶來的某種影響。本來刑法的解釋目標很清楚,那就是把不清楚的刑法意義在個別案件中講清楚,去發(fā)現(xiàn)刑法意義的客觀性。但在今天的認識水平下,哲學解釋學已經宣布了絕對的客觀與絕對的主觀是不可能的。對刑法的解釋目標來說,人力所能達到的毋寧是主體間性,是前見與當下的視域融合。哲學解釋學為傳統(tǒng)解釋學提出了難以解答的理論問題。其對刑法科學來說等于徹底宣告了罪刑法定的不可能性,或者說宣告放棄了理解的標準。這種放棄,實際上是等于說刑法典作為文本沒有任何意義。哲學解釋學的這種說法理所當然地遭到了法學界的反駁。法學界里有傳統(tǒng)的客觀性理論,有限地承認了主觀性在理解過程中的地位,在堅守相對客觀性的同時批判了絕對的主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