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理論核心,是論證從“三方訴訟構造”到“四方訴訟構造”的理論轉變;文章的寫作貫穿了兩條主線:一是從犯罪的私人侵權性特征出發(fā)對傳統(tǒng)犯罪觀念的反思;二是對被害人的復仇與賠償心理在刑事程序中的疏導與限制。從第一條線索出發(fā),論述了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的作用、檢察官與被害人的關系、自訴程序對于被害人的意義以及賠償對于被害人的重要性等;而從第二條線索來看,被害人復仇心理實現(xiàn)于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中,被害人獲得賠償?shù)男睦韯t主要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獨立民事訴訟和國家補償制度來實現(xiàn)。本書提出,犯罪的概念是嚴重的私人侵權性,由此伴隨著犯罪本質、刑罰目的和量刑根據(jù)的轉變,國家在懲治犯罪人與保護被害人中應當保持適度的介入。我們應當建立一種新的犯罪概念觀,打通犯罪行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確立“民刑責任并重”和“民刑次序并列”的民事賠償制度;同時由于刑法與侵權法的同源性,各國出現(xiàn)了刑法私法化的傾向,侵權行為法與刑法應當共同構成一個權利保障的有機體系。復仇與賠償是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之后產生的主要心理動機,這兩種心理的實現(xiàn)在歷史上經歷了從私力救濟向公力救濟的轉變;現(xiàn)代刑事訴訟應當對被害人復仇與賠償欲望進行合理疏導和適當限制。被害人復仇與賠償兩種心理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應當注意防止其產生異化的情況。從被害人的復仇心理來看,“報應性司法”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恢復性司法”一定程度上是對報應性司法的替代;而從被害人的賠償心理來看,則會產生一種“補償性司法”,重視賠償在被害人恢復中的重要作用?!八姆皆V訟構造”是對傳統(tǒng)“三方訴訟構造”在被害人保護方面缺陷的克服和對“以被告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改進,有助于提升被害人的主體地位和促進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個體利益和對檢察官權力進行制約,同時也有助于法官兼聽則明、查明案情,因此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F(xiàn)代西方國家已出現(xiàn)了“四方訴訟構造 ”的萌芽。但“四方訴訟構造”在我國的構建則面臨著一系列觀念和制度上的障礙。在“四方訴訟構造”下,被害人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從而會對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產生全面的影響。在被害人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和被告人之間的關系上應當進行協(xié)調,構建一種均衡的刑事訴訟構造。在被害人對公訴程序的參與問題上,本書首先對被害人的當事人化進行了反思,提出了被害人權利保護的體系;另外,于被害人在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審判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中的作用和地位進行了深入探討。在被害人的自訴程序保護上,文章首先論述了自訴程序對于被害人的特殊意義,分析了自訴與公訴的關系,對當前我國自訴程序的內在缺陷進行了揭示,提出建立“被害人強制起訴程序”的設想。在刑事?lián)p害賠償上,被害人獲得賠償?shù)姆绞街饕懈綆袷略V訟、獨立民事訴訟、法院賠償令、保險和國家補償?shù)?,每種方式各有利弊,應當綜合運用。我國的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具有重大缺陷,應當在完善現(xiàn)有附帶民訴方式的基礎上,授予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選擇權,同時在損害賠償?shù)脑罕桓娣秶?、賠償原則、精神損害賠償、間接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shù)葐栴}上進行完善。當刑事?lián)p害賠償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時,有必要確立國家補償制度。國家補償制度對于被害人賠償心理的滿足具有重大作用,存在理論上的正當性。我國應當建立國家補償制度,加強對被害人的財產救助。最后,以刑事和解制度為代表的恢復性司法,凸顯了被害人的主體地位,使被害人成為程序的推進者和控制者?;謴托运痉ǜ幼⒅貙Ρ缓θ说谋Wo,盡管刑事和解的實施和恢復性司法的正當性還存在一定的爭論,但在整體上有利于被害人的歸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