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的查明,又稱為外國法內容的確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則稱為外國法的證明,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如果依本國的沖突規(guī)范應適用某一外國實體法,如何證明該外國法關于這一特定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外國法查明的方法,我國立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惫P者認為,最高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僅僅是一指導性的規(guī)定,而非強制性的規(guī)定。因此,在外國法的查明上,應當以當事人查明為主,法院查明為輔,只要查明的方式不違反我國“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