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物權行為理論為研究對象,系統(tǒng)比較了德國法和中國法中的所有權變動問題。本書共八章。第一章分析物權行為的概念。第二章分析物權行為理論的淵源。第三章至第七章分析物權行為構成要件問題,其中,第三章對物權行為構成問題進行一般分析,第四章分析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問題,第五章分析物權行為公示問題,第六章分析處分權問題,第七章分析原因問題。第八章分析中國對物權行為理論的繼受問題。物權行為是發(fā)生物權法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的屬概念是法律行為,其與法律行為概念的種差是物權法效果。物權行為是將法律行為按照法律部門分類的結果,物權行為的概念從法律行為的概念演繹而來。物權行為理論是從研究羅馬法要式買賣、擬訴棄權和交付制度的學說中發(fā)展而來。在交付制度的研究中,前薩維尼的見解多未詳細區(qū)分交付轉讓所有權中的意思表示因素,薩維尼將其中的物權意思表示獨立出來,形成其物權契約理論(J薩維尼的見解影響了其后的德國學說和《德國民法典》。物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物權行為中的應用,可區(qū)分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物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是物權意思表示或者合意和公示。處分權是物權行為生效要件之一。如果物權行為具有抽象性,則原因不影響物權行為效力。物權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在于物權法的意思表示。物權契約需當事人雙方物權意思表示一致,單方物權行為則僅需當事人單方物權意思表示。物權意思表示或者合意本身并不構成物權行為。物權意思表示或者合意生效,需意思表示健全,行為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物權行為附款對物權行為效力發(fā)生影響。物權需要公示,物權行為也需要公示。非經公示,物權行為不成立。動產物權行為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行為的公示方法是登記。處分是直接對既存權利發(fā)生作用的一種法律效果。發(fā)生處分效果的法律行為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從處分人角度而言的單方行為。處分行為生效需處分人有處分權。無權處分,處分行為效力受影響。取得人善意是處分人處分權的替代要件。善意取得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的發(fā)生物權法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屬于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