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無法回避因時間流轉對其功能所造成的影響,訴訟時效正是法律就時間因素對法的規(guī)范效力的影響所提煉的專門制度。本書借助比較法學的方法,強調法律文化背景差異對具體制度設定的影響,圍繞訴訟時效的價值、客體、期間、障礙及效力展開剖析,指出:該制度正當性的獲得有賴于督促與懲罰、證據彰示、秩序與安全、效率等多種價值的衡平,此種追求內部衡平的多元化價值體系始為訴訟時效正當性的基礎;對客體的討論標準予以評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揭示請求權得以成為訴訟時效客體的根據并對物權請求權的可適性提出質疑;突出對訴訟時效期間予以設定時應考慮的各種要素的考察,系統(tǒng)討論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及其劃分根據;結合訴訟時效的雙刃性,建議通過合理的限制措施(即訴訟時效的障礙)以保障其價值的充分實現(xiàn);在對三種立法主義以及我國所奉行的“勝訴權消滅說”予以評介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應當由傳統(tǒng)的“勝訴權說”向抗辯權發(fā)生主義轉換,同時注意克服抗辯權發(fā)生主義的自身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