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書名《清代渡海巡臺制度研究》所顯示,該書屬于制度史研究類。由于《清代渡海巡臺制度研究》作者沒有停留于對制度的文本解釋,而是深入到制度的沿革變遷和制度實施中的過程和實施后的效果的考察分析,所以該論文能給人多方面的啟示。就我個人的一得之見而言,即有如下幾點:其一,近代著名思想家龔自珍、魏源早就說過“法久必弊”,他們所說的“法”,實是概指廣泛的制度、法令、規(guī)定之類,意思就是說各種大小范圍、性質不同的“法”主要是針對當時當?shù)氐木唧w形勢和情況而制定的,因而都有具體的針對性和時代性,時間過去久了,一方面會因時勢變化而使得有關規(guī)定不適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一方面會因人的懈怠而使得有關制度的功能流于廢弛。面對這種情況只有兩種處置辦法,或者是重申制度,或者是對制度加以增革損益,此即“更法”或“變法”。清朝中央政府管轄治理臺灣的制度的前后變化也說明了制度必須變革的道理,而且制度變革不僅要有針對性,最好還能有前瞻性,“未雨綢繆”要好過“亡羊補牢”。其二,由于全海在書中所說的“制度的產生,一般是一個自然的歷史過程,但制度的設計者為尋求最優(yōu),對制度執(zhí)行者在操作中的行為,或多或少是基于一種善意的假設”一語,使我想到制度與人的關系。制度與人的關系實則包含三個層面的意義;設計和制定制度,靠的是人;執(zhí)行和落實制度,同樣靠的是人;受到制度規(guī)范約束和指引的,同樣是人。所以研究制度絕對脫離不了對“制度鏈”中有關人的研究。從該書對巡臺御史、輪值巡臺福建大員諸人的研究可知,在同一制度之下,有的人能夠盡心盡職,有所作為;有的人則畏難怕險,敷衍塞責,甚至瀆職僨事。這也足以說明,即使有適合客觀情形的制度,仍然需要靠人們去實施和遵守,否則就會形同具文。其三,對于制度設施,既要明確其特殊性,也要善于發(fā)現(xiàn)其普遍性的意義。具體地說,《清代渡海巡臺制度研究》所研究的御史巡臺和福建大員輪值巡臺制度,其重點是“治官”,其次才是“治民”的。因為該制度的設計,就是臺灣的地方官直接治理臺灣民眾,而由中央派委的御史或輪值巡臺的福建大員對臺灣地方官的治理情形進行督導和檢查,故可以說這一制度實為直接“治官”,間接“治民”。從內政的層面看,清代臺灣的兩次重大民變,即朱一貴起義和林爽文起義,都是由官民矛盾而起。這也足以證明,欲治民必先治官。所以清代的巡臺制度,雖是具體針對中央與臺灣的特殊情形而制定的,但又具有普遍性的意義。以上所說,只是審讀該書時產生的若干聯(lián)想,或許有些超出了《清代渡海巡臺制度研究》內容和作者的意圖。對于論著本身的得失優(yōu)劣,我作為老師,倒不便多言,還是留待專家和讀者們的評判好了。我還希望全海在這一研究方向上繼續(xù)努力,拿出更新更有份量的成果。是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