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史上,如同對“真”和“善”的追問一樣,對“美”的追問一直困擾著無數思想者。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人們總是致力于“天人合一”、“情景合一”、“知行合一”的闡述。在西方社會,從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爾,從海德格爾到伽達默爾,從德里達到???,從盧卡契到羅蒂,從馬克思到恩格斯無不對“美”表現(xiàn)出極大的關注。柏拉圖提出,“美”是對“美的理念”的“分有”,康德提出“美”是“善”的象征,黑格爾提出“美”是“具體化的理念”,叔本華認5為“美”是“意志”的客體化,弗洛伊德提出“美”是性欲的升華,克羅齊提出美是“直覺”的“表現(xiàn)”……然而,在法學領域,我們卻只有現(xiàn)代主義法學和后現(xiàn)代主義法學的對峙,只有中華法系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的“和而不同”,只有法律科學和法律倫理學的探索維度,法律的生命性、情感性、內在性和精神性則被棄置一旁。那么,我們能夠在法律中建構一種審美維度嗎?法美學能夠同法律科學和法律倫理學在法哲學中“三足鼎立”實現(xiàn)相對獨立嗎?我們能夠在人性和生產方式的兩極上完成對法美學本體論的證成嗎?以人文理性為理論基石的“法之美”能夠展示正義的形象嗎?真正意義上的“法之美”存在嗎?中國構建和諧社會存在法美學依據嗎?對這些問題的解答顯然還需要從中西美學的歷史回顧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