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混合仲裁的性質:與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間仲裁的比較研究》通過綜合考察各類重要的國際混合仲裁,即發(fā)生在一國私人與外國國家之間的仲裁實踐,具體分析其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仲裁程序法、仲裁實體法以及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機制等問題,并通過與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問仲裁的比較,得出如下結論:國際混合仲裁雖然常常不同程度地涉及國內法因素,但在本質上卻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具有國際法性質。進而,國際混合仲裁對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產生了如下一些影響:私人可以取得某些國際法上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并在國際法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國家責任的適用范圍可能不再限于國家之間;傳統(tǒng)的外交保護機制和國際求償機制以及相關規(guī)則的適用被部分地替代、回避和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