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媒體無孔不入地介入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及其所引發(fā)的法律問題也備受關注。媒體報道權與司法權、公正受審權、人格權之間的緊張與沖突日益彰顯,對媒體報道進行法律規(guī)制有其迫切性。本書試圖在權利與權力(媒體報道權與司法權)、權利與權利(媒體報道權與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沖突與平衡的理論框架內,以美國20世紀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權與公民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與限制為歷史發(fā)展脈絡,探討美國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進行法律限制的合法性依據、限制的原則與標準以及具體的限制措施,并總結美國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法律限制的啟示與經驗。 全書分為五章:第一章:憲政視野下的司法報道。本章主要從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及應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進行限制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將言論自由權、知情權、權力約束與制衡理論作為媒體報道司法活動合法性的理由,將對司法權威、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保障作為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應受限制的根據,為進一步研究搭建理論框架。 媒體報道通過采集與傳播司法資訊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民主與自治的進程,應受到高度的保護;但同時,媒體報道可能損害司法的權威,并造成對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侵害。所以,在保障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同時,也要對媒體報道進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所以保障與限制是相輔相成的,猶如硬幣之兩面。 第二章:司法信息采集的法律限制。司法活動是實現社會公正、提供司法救濟的重要活動。媒體報道司法活動可以促進司法的公正,而采集有價值的司法信息是媒體報道的前提。本章以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為分析對象,以歷史發(fā)展為脈絡,對媒體在采集司法信息時所受到的法律限制進行剖析,具體考察了媒體獲得的秘密消息來源可否得到法律保護、媒體可否享有拒絕在大陪審團前作證的義務、電子設備(如錄像機)可否進入法庭采集信息等。 第三章:司法報道侵權?;诿绹鴳椃ǖ谝恍拚副U涎哉撆c新聞自由而衍生出來的媒體報道權,會與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嫌疑人有快速、公正受審權之間存在沖突。美國在刑事訴訟中采用陪審團制,媒體報道可能影響到未經專門法律訓練的陪審團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影響到嫌疑人的公正受審權。因此對媒體發(fā)表的可能使嫌疑人公正受審權受到侵害的言論要進行限制,包括限制法官、律師、檢察官、證人等對于案情的公開。 報道真實的新聞,是媒體最重要的權利與使命,然而這可能會引發(fā)直接或間接地侵害被報道者人格權利的行為。媒體的真實報道權利與被報道者的人格權保護,有些時候會處于高度的緊張狀態(tài)。為了避免對當事人的人格權造成傷害,對案件當事人(包括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的保護,都設定了一些制度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司法報道審查制度。在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的審查原則有“明顯現實危險”原則、“利益衡量”原則、“惡劣傾向”原則、“絕對保障”原則等。本書介紹了審查的前兩個原則,并對其弊端進行了分析。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處理涉及媒體報道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相沖突的案件,在無先例可依循時,要視媒體報道侵害的基本權利類型來選擇審查標準。基本標準包括:“合理關聯(lián)性”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以及“嚴格審查”標準。最高法院將對言論的限制分為“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與“針對中立內容的限制”,從而提供不同的限制審查標準。 第五章:寬容與合作——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重塑。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中各種沖突的平衡,除了法律的嚴格限制外,還需要媒體的自律。美國自由主義言論理論在20世紀中期受到重創(chuàng),隨之開創(chuàng)了媒體社會責任理論,媒體的自律規(guī)范增多,媒體與司法共同走向一定程度的合作。 余論:主要對美國媒體報道司法活動之法律限制及其歷史演進的規(guī)律進行了歸納,并針對我國的國情提出了可供借鑒的具體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