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經濟的容量日益增大,保險訴訟正在成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保險交易的全過程幾乎都與法律問題息息相關。投保人投保時,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在締結保險合同時,須對于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保險人應當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理賠,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負責提供索賠材料和證據;在保險人賠付之后,被保險人、受益人應該履行協(xié)助追償義務。甚至在理賠、追償完畢之后,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合同后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每一個履行環(huán)節(jié),對于合同當事人和合同關系人而言,都存在著一定的法律規(guī)范要求。由于保險法律的特殊性和我國目前社會各階層保險意識的欠缺,又加之誠信觀念有待提高,從而導致了保險糾紛的大量涌現,而且往往演化成保險訴訟。保險訴訟的發(fā)生幾率居高不下,保險訴訟的類型也豐富多樣。保險訴訟的當事人主體可能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營銷員等。按照大的案件類型,可以將保險訴訟分為人身保險訴訟、財產保險訴訟、海上保險訴訟等,每一種大的案件類型又可以細分為若干小的案件類型。例如,財產保險訴訟可以再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訴訟、責任保險訴訟、信用保險訴訟、保證保險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