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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與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與責任認定

定 價:¥28.00

作 者: 傅以諾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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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81479 出版時間: 2008-03-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 頁數: 345 pages 字數:  

內容簡介

  道路交通事故辦案人員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的勘查和調查的重要目的是科學、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的事實,這是正確處理交通事故的關鍵,是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依法對肇事者進行處罰的基礎?!暗缆方煌ㄊ鹿屎圹E動態(tài)分析法”是根據肇事車輛的技術狀況、裝載情況、行駛速度、運動狀態(tài)、損壞狀況及所形成的痕跡,結合交通參與者的身體、精神、心理、道路、天氣狀況等,用運動學、力學、交通心理學、道路工程學、痕跡學、物證檢驗技術等科學方法對事故的演變過程進行邏輯推理的綜合分析方法。對人的生理和心理、車輛運動狀態(tài)和技術狀況及痕跡形成過程的分析,是“交通事故痕跡動態(tài)分析法”的核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當事人責任的載體,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當事人的責任是原因責任,反映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在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guī)則的研究中,應當綜合運用法學、交通工程學等相關學科知識,從交通事故的本質特征人手,認識交通事故發(fā)生“四點一線”規(guī)律所反映的事故因果關系,進而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險情+避讓”模式,從而更為科學公正地評判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責任。北京的“A、B類”規(guī)則將違法行為分為A、B類。A類行為是嚴重過錯行為,是導致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其在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類行為是一般過錯行為,是促成事故發(fā)生的條件,其在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過分關注動態(tài)要素作用忽略靜態(tài)要素影響,是“A、B類”規(guī)則的最大不足?!半U情+避讓”模式認為,幾乎所有交通事故的形成都遵循著一個共同的規(guī)律,就是首先由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險,隨之是另一方當事人對出現(xiàn)的危險所采取的避讓措施,避讓成功了,交通事故就避免了;反之,交通事故就發(fā)生了。造成避讓失敗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沒有避讓空間;二是沒有避讓時間;三是缺乏避讓能力。兩種確定責任的方法應當取長補短形成新的定責規(guī)則。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當事人責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關系,不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案件、對擴大事故后果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處理與法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銜接問題,損害賠償的執(zhí)行問題等,使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與訴訟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學研究容易出現(xiàn)兩種誤區(qū)。一種是強調了交通事故作為民事侵權事件的共性而忽略了本身固有的鮮明個性;另一種是強調了交通事故自身的個性,卻忽略了其作為民事侵權事件的共性,甚至突破了民法理論有關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基本觀點,造成交警事故處理和法院審理之間的銜接障礙,不利于事故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問題放入處理一般民事事件的大框架下進行思考,同時充分考慮道路交通事故的個性和特點,借鑒實踐研究的成果,可以促進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理論和實務的完善。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為是一種準行政行為中的確認(認定)行為。確認行為對于行政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有直接的聯(lián)系而只有間接的聯(lián)系?!皽市姓袨楫a生的法律效果不是認定行為的內容,而只是在認定行為的基礎上、作用下產生的。所以認定行為往往被當做程序性的行為,或者被視為行政行為的一個過程環(huán)節(jié)。”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為作為一種確認(認定)行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書證。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是否可訴,須運用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標準予以衡量:若同時具備可訴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意味著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與其他可訴行政行為一樣,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反之,則應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但是,如果以不作為形式表現(xiàn)的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為,就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實質性影響,這時它就具有了可訴性。如前所述,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為是一種準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不服,也不能對其申請行政復議。于是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責任不服的唯一行政救濟渠道便是信訪?!蛾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因果關系演繹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這一解釋是違背《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的。因為解釋沒有理解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互比較后確定的。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比另一方大,則一方當事人為主要責任,另一方為次要責任。在這里每一方當事人行為的過錯程度,單獨考慮是沒有意義的。一方當事人行為的過錯程度嚴重,只要另一方更嚴重也僅為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行為的過錯程度輕微,只要另一方更輕微也為主要責任。一方當事人行為的過錯嚴重程度是單一判斷;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是雙方行為的過錯嚴重隉度的比較判斷。應當對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重新審視。

作者簡介

  傅以諾,男,1947年出生。畢業(yè)于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處調研員、三級警監(jiān),交通工程高級工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曾任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辦副主任,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兼職教師,聯(lián)合國——北京交通培訓中心客座教授。曾從事交通故事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審批、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參與多部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起草工作。編著有公安部統(tǒng)編教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十余本著作,在國家級刊物上發(fā)表論文數十篇。共計二百余萬字。

圖書目錄

內容摘要/1
道路交通事故動態(tài)分析/l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與交通事故現(xiàn)場
勘查/1
二、痕跡勘驗/8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不同痕跡的勘查要點乃8
四、道路交通事故痕跡動態(tài)分析法/43
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基本規(guī)則/77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性質與作用/77
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基本原則與
規(guī)則/80
三、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規(guī)則的方式/94
四、對《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的評價/98
五、對《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guī)則(試行)》的評價/131
六、完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的對策/150
七、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實例/193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行政調解/208
一、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調解/209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與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的關系/212
三、歸責原則/221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關系/224
五、確定當事人責任與確認當事人的過錯的關系/229
六、若干特殊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231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與行政、刑事訴訟/235
一、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為的性質/235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238
三、當事人責任不可訴的理由與可訴的例外/239
四、當事人責任與行政復議/249
五、對當事人責任的信訪救濟渠道/250
六、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與相關刑事訴訟/251
七、交通肇事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66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與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銜接問題的研究/285
引言/285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理研究/287
二、責任的銜接/295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309
四、過錯與歸責原則/318
五、制度的銜接/330
結束語/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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