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被作為國家與社會發(fā)展的目標確立以后,得到了中國社會的普遍認同。如何實現(xiàn)法治或如何進行法治建設,成為了我們極為重要的現(xiàn)實任務。在法治建設中,面對空泛的法治口號和以法治為口號的人治實踐,又有學者十分智慧地提出了“具體法治”的見解。我非常欣賞這一見解的提出,也充分認同它所具有的實在意義。因為具體法治所主張的那種“具體的法治”,也是我所贊同的;具體法治所反對的空頭“宣言”和離開具體法治的“那種宏大而高揚的法治”,既不是法治的根本,也是我所反對的。但是,我在思考了法治發(fā)展的情形后又產生了一個新的擔心:在具體法治的口號下,法治的整體性也許會被有意無意地忽略,法治的整體優(yōu)化必然難以受到應有的重視。這肯定不是具體法治主張者的初衷。但如果真是那樣,我們也同樣會犯歷史性的錯誤。這種錯誤也同樣是具體法治的主張者所不高興看到的。顯然,筆者所主張的整體法治也不是那種“宏大而高揚的法治”,而是指要用整體的觀點來看待法治,要把法的內在結構、外在聯(lián)系和發(fā)展過程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認識,并用以指導法治建設的全面推進與發(fā)展,使法治發(fā)展具有全面的性質。整體法治與具體法治,是不完全相同語境下關于法治的認識,它們之間沒有正確與錯誤的分野,二者都不可偏廢。我們應當將具體的法治與整體的法治結合起來,使法治發(fā)展得其中道。為此,本人擬將自己的法治整體性觀點述諸筆端,以求教于法學界的同仁,并希望能對具體法治的有所補充,并與之并存與并行,以有助于現(xiàn)實的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