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泛論》一書中,清水澄開宗明義并言簡意賅地指出: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法規(guī)的法理及其效力的。全書共分為四編:第一編,總論,包括行政及行政法規(guī);第二編;行政機關,包括行政組織、行政官廳及官制、中央官廳及地方官廳、行政官吏、地方公共團體等;第三編,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法規(guī)、行政處分等;第四編,行政監(jiān)督,包括命令處分之取消及停止、訴愿以及行政裁判等。從以上篇章要目可以發(fā)現,該書幾乎涵蓋了本行政法領域的所有制度,框定了一個甚為嚴密的行政法學體例?!缎姓ǜ髡摗饭卜譃槲寰帲瑥呢攧招姓?、司法行政、軍務行政、內務行政、外務行政等方面進行了個案的研究。其中,諸如警察、衛(wèi)生、宗教、土木、救貧、教育、農業(yè)工商以及郵政等,凡保持社會的安寧秩序,增進民眾幸福的皆是內務行政,因其與民眾的關系最繁最密切,故作者在該書中做了最為詳細的分析,如譯者所言倡導凡涉及民眾利益的行政“必上有所令而后下有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