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程序正義、社會效果與法官角色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理論框架
三、研究方法
四、田野調查地點的確定與進入
上篇:素描
第一章 當代中國法官職業(yè)角色
第一節(jié) 法官職業(yè)角色
一、職業(yè)與職業(yè)角色
二、西方國家法官職業(yè)角色
第二節(jié) 中國法官職業(yè)角色
一、法官任職條件變遷
二、個案:楊鵬
第三節(jié) 法官:單位人
一、“完成任務”心態(tài)
二、老書記員:法院單位中的尷尬群體
第四節(jié) 法官個體角色扮演
一、經驗型法官
二、軍人型法官
三、學院型法官
第二章 審判
第一節(jié) “坐堂問案”與“下來訪一訪”
第二節(jié) “一手托兩家”與影響法官裁判的因素
一、當事人的社會結構特征
二、上級法院的看法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與法官的距離
四、執(zhí)行的可能性
五、社會輿論的壓力
六、監(jiān)督的影響
第三章 調解
第一節(jié) 社會變遷中的法院調解
一、“治理化”:法院調解制度的濫觴
二、邊緣化: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
三、“復興”:法院調解的新動向
第二節(jié) 調解:抓住當事人的“麻筋”
一、何時調解
二、怎樣調解
第三節(jié) 法官調解動機
一、在法與情理之間
二、其他動機
第四節(jié) 法院調解的“審判權本位”
第四章 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員的角色問題與執(zhí)行難
一、作為執(zhí)行員的法官角色混亂與執(zhí)行難
二、被執(zhí)行人的不合作策略與執(zhí)行難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員與當事人的斗雞博弈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員的策略
一、盡量“做工作”
二、爭取被執(zhí)行人的合作:“不要把矛盾引到自己身上”
三、先禮后兵,軟硬兼施
四、爭取申請人的理解:“用法官的辛苦換人民滿意”
五、取得村干部的協(xié)助
六、得饒人處且饒人
七、晚上、休息日和節(jié) 假日加班
八、想盡辦法結案
第五章 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一節(jié) 群體決策:審判委員會討論方式
一、審判委員會構成一個小群體
二、影響審委會討論的群體規(guī)范
三、審委會討論中的群體角色
四、審委會決策的作出
第二節(jié) 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實質:司法行為的“單位化”
第三節(jié) 功能變化: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合理性
一、法官化解風險的工具:“找人替我挑擔子”
二、判決結果的“合法化包裝”
第六章 司法過程中的“協(xié)調”
第一節(jié) 協(xié)調的運作樣式
一、哪些案件需要協(xié)調
二、法官協(xié)調的動機
三、怎樣協(xié)調
四、協(xié)調的制度化動向
第二節(jié) 協(xié)調的成因
一、正式制度的缺陷
二、當事人與法官的“合謀”
三、司法機能不足
四、司法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分工不明
第三節(jié) 協(xié)調的功能分析
一、司法卷入公共政策制定
二、制度創(chuàng)新
三、公權力的可協(xié)商、可交易性
四、司法與行政的界限模糊化
五、非正式制度進入司法過程
第七章 法律的“軟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法律試行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間
二、法律的彈性
三、法律和程序對法官沒有絕對的約束力
第二節(jié) 法律試行的責任轉嫁
一、法律合理性的論證負擔
二、與司法解釋保持一致
第三節(jié) 法官對法律的“軟執(zhí)行”
一、正式制度的非正式運作
二 、制度規(guī)避
三、制度創(chuàng)造
第八章 司法運作的科層式特征
第一節(jié) 法院組織結構的科層式
第二節(jié) 審判行為的程式化
一、制度的細化——以流程管理為例
二、法官的馴化
三、司法的非人格化
四、判決書:自動套用格式
五、程序的審判權本位
第三節(jié) 司法的目標置換
一、保持地位
二、遵從規(guī)則
三、爭取晉升
四、“辦案能手不辦案”
第四節(jié) 司法行為的政策性與運動式
一、司法行為的政策性
二、司法行為的運動式
第五節(jié) 司法中的非正式制度
一、相互咨詢與討論
二、請示匯報
下篇:解讀
第九章 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角色緊張與角色認同
第一節(jié) 社會轉型與司法的超負荷
一、社會轉型與司法作用變化
二、司法的超負荷與自主發(fā)晨沖動
第二節(jié) 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職業(yè)角色
一、法律的合法性不足與法官的職業(yè)角色
二、“斷裂”社會利益失衡與法官職業(yè)角色
第三節(jié) 尋求社會支持:法官角色緊張與角色認同
一、“為我做主”
二、“為中心工作服務”
三、法官角色緊張與角色認同
四、法官專業(yè)化趨勢
第十章 審判的合法化機制
第一節(jié) 社會轉型時期審判的臺法性危機
一、中國古代審判正當化機制
二、審判方式改革之前審判的正當化機制
三、審判方式改革帶來的審判合法性危機
四、程序正義與審判正當化機制轉變
五、新舊正當化機制的內在緊張
第二節(jié) 轉型時期社會糾紛特征:現(xiàn)實性與非現(xiàn)實性交錯
一、“斷裂社會”導致非理性社會糾紛
二、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生態(tài)脆弱,使部分糾紛易轉化為非現(xiàn)實性沖突
三、缺乏糾紛理性解決的觀念與制度化機制,使一些現(xiàn)實性糾紛轉化為非現(xiàn)實性糾紛
四、糾紛解決過程的拖延,也導致部分糾紛演變?yōu)榉乾F(xiàn)實性糾紛
第三節(jié) 社會糾紛解決機制有效性問題
一、社會自我消解糾紛能力低下
二、人民調解糾紛解決機制弱化
三、訴訟解決途徑常常引發(fā)新的沖突
四、法律服務所市場化問題
五、“大調解”運動及其問題
第四節(jié) 使審判獲得合法性
一、審判的合法性危機給法官的壓力
二、司法的政治化
余論司法:法律創(chuàng)生之地
第一節(jié) 司法的協(xié)商性
一、程序的流動性及影響程序的力量
二、程序的碎片化及其后果
第二節(jié) 法律正處于創(chuàng)生階段
一、訴訟調解的邊緣化與復興
二、證據(jù)規(guī)則的創(chuàng)設與反思
三、開庭審理的改革與探索
第三節(jié) 司法為法律的試錯與創(chuàng)造提供實驗場域
一、司法是法律試行中重要的信息反饋機制
二、試行法的筒約化、原則化要求司法有造法功能
三、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參與立法
尾聲:認真對待審判經驗
附錄一:G市人民法院制度(選登)
附錄二:審判“忌語”
附錄三:個案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