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序言
1.社會發(fā)展觀篇
1.1 自然法與退化論
——對I.2,1,ll后部的破譯
1.1.1 I.2,1,11隱含的歷史解釋模式
1.1.2《法學階梯》提到自然法的17個片斷評析
1.1.3希臘的諸歷史解釋模式及其對羅馬法和現代的影響
1.1.4《法學階梯》中的自然法與市民法和萬民法的關系
1.1.5 結論
1.2家庭、國家和方法論:現代學者對摩爾根、恩格斯
——對《古代社會》、《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之批評百年綜述
1.2.1家庭及相關問題
1.2.2 國家
1.2.3方法論
1.2.4結論和問題
1.3奎里蒂法研究
1.3.1 序言
1.3.2羅馬法史的分期問題
1.3.3奎里蒂法時期羅馬社會的諸方面
1.3.4奎里蒂法時期法的淵源
1.3.5奎里蒂法的基本內容和特征
1.3.6羅馬社會從氏族聯盟向城邦的變遷
1.3.7結論
1.4社會主義·后社會主義·歐亞團結
——第8屆“中東歐國家與意大利羅馬法學者研討會”
及歷次同名會議綜述
1.4.1 序言
1.4.2歷次會議的基本問題域及其變遷
1.4.3海參崴會議實錄
1.4.4結論
2.世界主義篇
2.1 希臘哲學在共和晚期對羅馬法之技術和內容的影響
2.1.1希臘與羅馬的學術接觸
2.1.2希臘邏輯學對羅馬法之技術的影響
2.1.3 希臘哲學對羅馬法之內容的影響
2.1.4結論
2.2“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沉浮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1
2.2.1 “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產生
2.2.2“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衰微
2.2.3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在現代民法典中的變形
2.2.4 “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在當代的復興
2.2.5簡短的結論
2.3權利能力制度的理想與現實
——人法的“英特納雄耐爾”之路
2.3.1 以不平等為理念的羅馬法中的萌芽性的權利能力制度
2.3.2羅馬統(tǒng)治者對能力制度的不平等運用
2.3.3 以平等為理念的現代權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2.3.4 現代立法者對能力制度的不平等運用——失權問題
2.3.5結論
2.4從客體到主體
——國家觀念小史
2.4.1 國家之名的存在
2.4.2國家之實的存在
2.4.3黑格爾的國家普遍說與國家近代說的對立
2.4.4古羅馬及中世紀的諸種類國家現象
2.4.5結論
2.5李維時代羅馬人民的跨民族法體系
2.5.1關于萬民法
2.5.2關于戰(zhàn)爭法
2.5.3關于隨軍祭司法
2.5.4 萬民法、戰(zhàn)爭法、隨軍祭司法三者的關系
2.5.5關于方法論的簡短的結語
2.6萬民法諸含義的展開
——古典時期羅馬帝國的現實與理想
2.6.1 作為普通法的萬民法
2.6.2作為世俗法之主要部分的萬民法
2.6.3作為自然法的萬民法
2.6.4作為有利于外邦人之法的萬民法
2.6.5作為地方法的萬民法
2.6.6作為道德法的萬民法
2.6.7結論
3.去偽存真篇
3.1 羅馬共和憲政的回光返照
——西塞羅案件評析
3.1.1 西塞羅案件之一:所謂的“卡提林納陰謀”及其處置
3.1.2西塞羅案件之二:西塞羅的放逐與被召回
3.1.3分析與評論
3.2尋找丟失的人格
——從羅馬、德國、拉丁法族國家、前蘇聯、俄羅斯到中國
3.2.1 中國關于人格的學說的現狀
3.2.2羅馬法:公私混雜的人格——身份
3.2.3人格的公私成分的近代析分
3.2.4從人格到權利能力:人格的私法化
3.2.5從人格到人格權和作者人格權
3.2.6人格的發(fā)現
3.2.7結論
3.3客觀誠信與主觀誠信的對立統(tǒng)一問題
——以羅馬法為中心
3.3.1 誠信一詞在拉丁文獻和現代民法中的使用
3.3.2羅馬法中的客觀誠信
3.3.3羅馬法中的主觀誠信
3.3.4兩種誠信的統(tǒng)一問題
3.3.5統(tǒng)一之誠信的思想基礎
3.3.6結論
3.4周相先生的《羅馬法原論》錯誤舉要
——以上冊為中心
3.4.1 緣起
3.4.2大錯
3.4.3小錯
3.4.4.結論
4.羅馬法教學篇
4.1 中國的羅馬法教育
4.1.1 序言
4.1.2舊中國的羅馬法教學
4.1.3 1949年到1978年的羅馬法教學
4.1.4 1978年至今的羅馬法教學
4.1.5結論和展望
4.2 中外羅馬法教學比較中的羅馬法史課程
4.2.1 歐陸國家的羅馬法教學
4.2.2 中國的羅馬法課程體系
4.2.3簡短的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