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書的書名中,政勛提出了一個關鍵詞,這就是刑法的正當性。這可以說是點睛之詞,也是本書學術精神的高度概括。刑法的正當性,當然是一種對刑法的形而上的探討,這是一種刑法的價值論研究,這在我國還是研究較為薄弱的一個領域。政勛自覺地把理論的觸須伸向這一領域,關注刑法的正當性問題,是值得贊賞的。當然,刑法的正當性也并不是只有一個視角,而是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考察。換言之,刑法的正當性存在不同界面。其中一個不應忽視的視角,就是刑法解釋論。政勛在本書后記中提出了他對刑法解釋的理解:刑法解釋不能離開正當性的要求,刑法適用更應該強調正當性的價值。解釋者應該往返穿梭于案件事實和刑法文本、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間,溝通主體和客體,實現(xiàn)解釋者和刑法文本的“視域融合”,實現(xiàn)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的統(tǒng)一。對于政勛的這一觀點,尤其是對于刑法解釋與刑法的正當性之間關系的這種解讀,我深以為然。對于刑法正當性,我們不僅要關注“是什么”以及“為什么”的問題,我以為更應關注“如何獲得”的問題。通過什么途徑獲得刑法的正當性,這是刑法正當性這一命題中的應有之義。這里涉及刑法的方法論問題。刑法方法也就是一種技術,包括立法技術與司法技術,對此的探討應當成為刑法理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