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需要借助外部資源有客觀方面的原因,由于合同語言的局限性、同一詞語在不同詞典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地方性慣例的影響以及司法審判中對合同價值再評判等因素,可能導致對孤立的合同用語不能準確賦義。而且,就合同當事人而言,出于談判成本的考慮、自身利益的考量、維持交易關系的期望甚至規(guī)避政府政策等主觀原因,無論是選擇簡單合同還是復雜合同,就合同內容而言都可能是不完整的,因而必須借助外部資源來發(fā)現(xiàn)合同的意義和填補合同的漏洞。此外,外部資源引入合同解釋也是合同解釋理論長期發(fā)展的要求。在是否應維護書面合同絕對地位的問題上,普通法經歷了長期的掙扎,在外部資源引入的問題上,有關制度也經歷了從絕對禁止到形式主義解釋理論所主張的分步引入乃至于當代語境主義解釋理論所主張的應無限制地接受外部資源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