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刑事訴訟被害人代理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對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比一般人更為清楚,對司法機關公正處理案件的期待也特別強烈。但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權利保護能力和法律知識的欠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過程中,其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因此,建立和完善被害人代理制度,嚴格依法辦事,使被害人在律師等專業(yè)人士的幫助下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對維護法律尊嚴,伸張社會正義,具有重要的意義。刑事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的刑事被害人既包括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理論中,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一般被作為自訴人來加以研究,故《中國律師辦案全程實錄:刑事訴訟被害人代理與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狹義的刑事被害人,即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同樣,刑事被害人代理也包括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和自訴案件被害人代理。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屬于訴訟參與人,被害人代理人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訴人是同一主體,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是自訴人的代理人。由于刑事被害人一般都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被害人代理人往往還兼有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故《中國律師辦案全程實錄:刑事訴訟被害人代理與附帶民事訴訟》所涉內容主要是刑事被害人代理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這兩部分律師實務。